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中心的处理,标准司法鉴定活动,建立一起的司法鉴定处理系统,习惯司法机关和公民、安排的诉讼需求,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促进司法公正与功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选择》和其他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案。
第二条
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选择》第二条规则的司法鉴定事务,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司法鉴定中心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选择》第二条规则的司法鉴定事务的法人或其他安排。
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安排,应当具有本方案规则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阅挂号,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挂号的司法鉴定事务范围内,翻开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处理施行行政处理与职业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准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及其萨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知道、处理、处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处理。
第五条
全国施行一起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审阅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准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中心的翻开应当契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翻开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中心翻开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从合法、中立、标准、及时的准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中心一起承受托付,安排所属的司法鉴定人翻开司法鉴定活动,遵从法律、法规和有关准则,施行一起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