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矩建立健全严峻事项陈述、质量操控、严峻疑问凌乱鉴定复核、躲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处理准则,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辅导、监督和处理,支撑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供给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照的行为规范: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照规矩、法规,遵照作业品德和作业纪律,遵照处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挂号的业务规划或许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未依法处理改动挂号;
(三)挂号事项发生变化、不再契合挂号条件,不及时采用整改措施或许未依法从头处理挂号;
(四)涂抹、转让、租赁、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许《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许进行虚伪宣扬等不正当行为;
(六)司法鉴定中心私行建立分支机构,或许安排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中心无正当理由回绝接受办案机关托付的司法鉴定,或许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托付;
(八)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或许在执业过程中违背保密、躲避等规矩;
(九)回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许向其供给虚伪材料;
(十)规矩、法规规矩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