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一般是怎样做的呢?《SF/ZJD02010002-2010》便是我国现在通用的《笔迹鉴定规范》。在笔迹鉴定进程中,有几个关键环节?
(一)检材的查验剖析
剖析检材笔迹是不是直接书写构成的,检材笔迹的书写是否正常等,以招认检材是否具备断定条件。假定不契合条件,则无法断定。例如,假定检材是复印件,一般的断定组织都会回绝断定,以为复印件是不合格的检材,无法作断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断定组织以为,只需复印件清楚可辨,就能够进行笔迹鉴定。
例如,在张某等股权胶葛案中,涉案依据原件持有人回绝将原件拿出来给断定组织进行笔迹鉴定。法官当庭问断定组织人员“复印件能否断定?”断定组织人员回复:“只需笔迹清楚可辨,能够断定”。最终,断定组织就用依据复印件进行笔迹鉴定,得出对原件持有人非常倒运的断定定见。
(二)样本的查验剖析
即招认样本笔迹的书写人是谁,是不是直接书写构成的,书写进程是否正常,书写的笔迹是否正常,再比较样本笔迹的笔迹类型、书写办法与检材的笔迹类型、书写办法等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具备比照条件。假定没有供给契合条件的样本,断定组织能够回绝断定,作出退案处理。
例如,在马某与付某民间借贷胶葛一案中,央求人对《欠条》中的笔迹进行断定,法院对原、被告两端制作了质证笔录,并提取了被告的笔迹样本,将断定托付手续及检材、样本移送司法鉴定组织。
断定组织向法院发函,以为该案仅供给试验样本,没有供给日常天然书写的比对样本,不具备查验条件。需补偿与检材构成时刻附近的,日常天然书写的样本3-5份,以便正常展开断定作业。
后来,法院一贯未能供给有用的查验样本,司法鉴定中心致函法院:依据《司法鉴定公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矩,因断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我中心挑选中止断定活动,做退案处理,并将资料退回。
(三)检材与样本笔迹进行比较查验剖析
断定组织需求对检材和样本的笔迹进行比较剖析,制作《笔迹特征比照表》,对检材与样本笔迹反映出的笔记特征的异同情况、改动规模、改动程度、改动构成原因等逐一剖析比对。
一般的比较办法有:直接目测比较、现为调查比较、用丈量东西或软件进行丈量比较、重合比较、运用核算学原理和办法进行异同情况的核算剖析。
例如,在马某平与北京xx体育文明有限职责公司劳动争议案子中,断定组织经断定以为,离任证明中“XXX”签字与样本签名的特征差异点是实质的,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气,非XXX自己所写。
又如, 在周某、陈某某等继承胶葛案中,断定定见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在书写风格、书写熟练程度、笔顺、连笔办法和笔画间的调配联络、起收笔等许多能够表现个人书写习气的笔迹细节特征均表现不同,差异明显,而检材与样本签名日期构成时刻附近,且系经两端一起同意选定招认,依据断定定见足以认定该借单中“陈某某”签名并非陈某某自己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