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中心的处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共同的司法鉴定处理体系,习惯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促进司法公正与功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抉择》和其他相关法则、法规,拟定本方案。
第二条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抉择》第二条规矩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所称的司法鉴定中心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抉择》第二条规矩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许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组织,应当具有本方案规矩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理挂号,获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挂号的司法鉴定业务规划内,打开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处理实实施政处理与职业处理相结合的处理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教导、处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处理。
第五条全国实施共同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审理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原则。
第六条司法鉴定中心的打开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打开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中心打开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从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中心共同接受托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打开司法鉴定活动,恪守法则、法规和有关原则,实行共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九条司法部担任全国司法鉴定中心的挂号处理作业,依法实施下列职责:
(一)拟定全国司法鉴定打开规划并教导实施;
(二)教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的审理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作业;
(三)拟定全国共同的司法鉴定中心资质处理点评原则和司法鉴定质量处理点评原则并教导实施;
(四)组织拟定全国共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处理原则并教导实施;
(五)教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入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协作;
(六)法则、法规规矩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中心挂号处理作业,依法实施下列职责:
(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打开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担任司法鉴定中心的审理挂号、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作业;
(三)担任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处理点评和司法鉴定质量处理点评作业;
(四)担任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五)担任对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七)法则、法规和规章规矩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托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帮忙处理本方案第十条规矩的有关作业。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监督教导司法鉴定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打开活动。
第三章恳求挂号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中心的挂号事项包括:称谓、居处、法定代表人或许鉴定组织担任人、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业务规划等。
第十四条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恳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谓、居处;
(二)有不少于二十万至一百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规划;
(四)有在业务规划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规划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许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恳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恳求材料:
(一)恳求表;
(二)证明恳求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居处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材料;
(七)司法鉴定人恳求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处理原则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恳求人应当对恳求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担任。
第十六条恳求建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中心,除应当提交本方案第十五条规矩的恳求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司法鉴定中心章程,按照司法鉴定中心称谓处理的有关规矩向司法行政机关报核其组织称谓。
第十七条司法鉴定中心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建立分支组织的,分支组织应当符合本方案第十四条规矩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理挂号后,方可依法打开司法鉴定活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分支组织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组织地点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理挂号外,还应当报经司法鉴定中心地点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职责保险或许建立执业风险金原则。
第四章审理挂号
第十九条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恳求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抉择书:
(一)法定代表人或许鉴定组织担任人受过刑事处置或许开除公职处置的;
(二)法则、法规规矩的其他现象。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抉择受理恳求的,应当出具受理抉择书,并按照法定的时限和程序完结审理作业。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恳求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必需的仪器、设备和检测实验室进行鉴定,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
第二十一条经审理符合条件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挂号的抉择,公布《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挂号的抉择,书面通知恳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中心的执业凭证,司法鉴定中心有必要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挂号的抉择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打开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共同监制,分为正本和副本。《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的法则效能。
《司法鉴定许可证》运用期限为五年,自公布之日起核算。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组织称谓;
(二)组织居处;
(三)法定代表人或许鉴定组织担任人姓名;
(四)资金数额;
(五)业务规划;
(六)运用期限;
(七)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
(八)证书号码。
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资源缺少的区域,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采用投标的方式审理挂号司法鉴定中心。投标的详细程序、时限按照有关法则、法规的规矩实行。
第五章改动、接连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中心要求改动有关挂号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担任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改动挂号恳求书和相关材料,经审理符合本方案规矩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改动挂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中心改动后的挂号事项,应当在《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在《司法鉴定许可证》运用期限内获准改动的事项,运用期限应当与《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运用期限相共同。
第二十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运用期限届满后,需求接连的,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在运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担任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接连恳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理处理。接连的条件和需求提交的恳求材料按照本方案第三章恳求挂号的有关规矩实行。
不恳求接连的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运用期限届满后,由原担任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注销挂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中心有下列现象之一的,原担任挂号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注销挂号手续:
(一)依法恳求间断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落幕或许歇业的;
(三)挂号事项产生变化,不符合建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运用期限届满未恳求接连的;
(五)法则、法规规矩的其他现象。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二十八条凡经司法行政机关审理挂号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有必要共同编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每年公告一次。司法部担任汇总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在全国规划内每五年公告一次。
未经司法部同意,其他部分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编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或许相似名册。
第三十条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分为电子版和纸质版。电子版由司法行政机关担任公告,纸质版由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鉴定中心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正式出版。
第三十一条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可以托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诉讼活动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抉择》第二条所规矩的鉴定事项产生争议,需求鉴定的,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应当托付列入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二条编制、公告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名册的详细程序、内容和格局由司法部另行拟定。
第七章监督处理
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共同布置,依法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中心违背本方案规矩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成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
(一)恪守法则、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恪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
(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
(四)法则、法规和规章规矩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许要求司法鉴定中心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中心应当照实供给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阻碍司法鉴定中心的正常业务活动,不得讨取或许收受司法鉴定中心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资质点评,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点评。点评成果向社会揭穿。
第八章法则职责
第三十八条法人或许其他组织未经挂号,从事已归入本方案调整规划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间断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逾越三万元。
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中心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正告,并责令其改正:
(一)超出挂号的司法鉴定业务规划打开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未经依法挂号私行建立分支组织的;
(三)未依法处理改动挂号的;
(四)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五)组织未获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托付的;
(七)违背司法鉴定收费处理方案的;
(八)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伪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许向其供给虚伪材料的;
(十)法则、法规和规章规矩的其他现象。
第四十条司法鉴定中心有下列现象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间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置;情节严重的,吊销挂号:
(一)因严重不担任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重大损失的;
(二)具有本方案第三十九条规矩的现象之一,并构成严重后果的;
(三)供给虚伪证明文件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法,骗得挂号的;
(四)法则、法规规矩的其他现象。
第四十一条司法鉴定中心在打开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差错行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按照民事法则的有关规矩实行。
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在处理作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则职责。
第四十三条司法鉴定中心对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置有贰言的,可以依法恳求行政复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方案所称司法鉴定中心不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处理问题的抉择》第七条规矩的鉴定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0年8月14日发布的《司法鉴定中心挂号处理方案》(司法部令第62号)一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