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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标准不统一都有哪些危害?

日期:2021-11-03

我国司法鉴定进程较晚较慢,随着社会展开,越来越多的案情呈现出来,远远超越我国原有的司法鉴定系统所能处理的问题规模。尽管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办理问题的决议》,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革新的前奏。但这也是至今停止我国司法鉴定领域最高层次的、仅有的专门法则文件,还远远不能迎合司法系统关于专门性法则的需求。

一、伤残鉴定领域的紊乱

随着科技展开,司法鉴定也在日益老练,关于查明案件实际、前进审判质量发挥着日益增加的作用,也直接关乎补偿数额的多少。在此以伤残鉴定标准为例,讲述一下鉴定领域的紊乱无序。

()我国伤残鉴定的现状

伤残鉴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职业标准、当地标准三大类。国家标准例如《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职业标准例如《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且这些标准的适用方针分别为不同的人群,但是也有交叉规模。另一类是当地标准,比如江苏省高院的《人体危害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现行伤残鉴定领域的抵触及危害

就系统而言,鉴定组织现在归于行政化、半官方化,鉴定部分组织冗繁臃肿,鉴定功用含糊。而三大诉讼法仅仅对鉴定做了一些最根底的原则规则,各部分关于鉴定活动各自做出自己领域的解说,缺少相互之间的和谐平衡。一鉴多果、多头鉴定、从头鉴定的状况举目皆是,从中可见我国鉴定活动的紊乱无序。

就标准而言,不像轻重伤鉴定那样,没有适用于全国各个当地各种状况的国家级标准。职业标准,当地标准之间存在差异,关于同一个伤情,两个标准或许做出差异很大的鉴定结论。但是,人遭到某种危害今后,遭到的影响应当是必定的,鉴定伤残的时分,相同的危害不应该因为依照不同的标准而成为一个变量。比如一侧肾去除,在《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鉴定为六级,而依照《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则会评为八级。因为工伤鉴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拟定的标准相对宽松,但是被部分人运用这一法则灰色地带。有些人分明是路途事故受伤致残,却运用工伤鉴定标准鉴定伤残等级,若如此伤残结果相差两级,带给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将相差巨大。

鉴定活动中,也常常呈现一种现象,某种危害在现有的鉴定标准系统中找不到相应的明确对应的条款,或许仅有一条标准可依,但是过于广泛含糊,这种状况下若是鉴定人的水平有限,就很容易形成鉴定差错,甚至引发从头鉴定,一鉴多果。

伤残鉴定标准不一致的危害首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阻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糟蹋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本钱,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2)不利于鉴定人员的依法诚信执业。司法人员在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案件中,终究适用那个鉴定标准上无所适从,甚至有的道德水平低下的鉴定人员趁机钻法则的空子,依据自己的喜爱甚至经济利益有意用伤残等级较高的标准进行鉴定(3)成为审判活动的阻碍。伤残鉴定标准的不一致,如若存在多份鉴定结论,常常使得资格较浅的审判人员面临冗繁的标准时茫然无措,很难做出正确的断定,继而影响公正断定。即使只有一份鉴定结论且当事人并无贰言,那审判人员能否应否自动检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科学性,这也是有待参议的。(4)影响人民群众对法则的信任。一般人民大众并非专业人土,并无才能甄别这些法则问题。他们并不知道存在多少种标准,在他们看来,什么样的伤评成什么样的等级都应当是确定的,他们并不清楚为何同一实际会呈现不同的鉴定结论。若一鉴多果,他们只会对法则产生质疑,以为司法不公,甚至怀疑司法机关人员徇私枉法。在我国大力倡议建造法治国家推进法制建造的今日,这一问题的存在就像是一颗毒瘤,不得不治,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