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时遇到一方当事人供应书面依据,认为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且两头均不恳求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情况。关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一致意见认为应当进行笔迹鉴定。但对笔迹鉴定的恳求应由谁来提出,鉴定费用应由谁来预交,却存在两种天壤之别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认为,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假设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恳求,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推定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第二种观念认为,应由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由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假设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恳求,也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则由其承担对己倒霉的法则效果。
第一种观念的理由是,一方当事人提交了签有对方当事人姓名的书面依据后,其现已结束了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则应由对方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异议承担举证责任。第二种观念的理由是,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供应的依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需求其进一步结束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关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只应当从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矩来分析,而且应当从合同联系树立、收效、改动、革除、中止及撤消方面的举证责任承担来分析。
一、从举证责任的含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矩来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供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以下简称依据规矩)第二条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实际或许争辩反驳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实际有责任供应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际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以下简称民诉法说明)第九十条也相同规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实际或许争辩反驳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实际,应当供应依据加以证明,但法则还有规矩的在外。
在作出断定前,当事人未能供应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倒霉的效果。”民诉法说明第九十一条进一步规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认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则还有规矩的在外:(一)主张法则联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则联系的底子实际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则联系改动、消除或许权利遭到波折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则联系改动、消除或许权利遭到波折的底子实际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上述法则及司法说明不只概括了举证责任的含义,而且明晰了“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矩。举证责任包括行为含义上的举证责任和效果含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行为含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供应依据的责任;效果含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待证实际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倒霉效果的责任。
行为含义上的举证责任,侧重的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实际应当供应依据;效果含义上的举证责任,侧重的是当事人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的法则效果。行为含义上的举证责任,围绕着法官对案件实际的判别与坚信程度而不断地在两头当事人之间彼此搬运;效果含义上的举证责任,是由法则预先设定的一种对待证实际不行证明或说明时的风险分配方法,它不能在两头当事人之间彼此搬运。
一方当事人供应书面依据,认为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而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只结束了行为含义上的举证责任,并没有结束效果含义上的举证责任。这时的举证责任仍然停留在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名下,并没有搬运到对方当事人名下。由于,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这仅仅是对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实际的争辩反驳,而非自己提出的争辩反驳供应书面依据一方当事人诉讼恳求所依据的实际主张,也非对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恳求所进行的反诉。
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实际仍然处于不明情况,需求其持续履行举证责任、进一步结束举证责任,并通过笔迹鉴定结论证明其主张的实际。因此,当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应当由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预交鉴定费用。不然,应由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对己倒霉的诉讼效果。假设让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由其预交鉴定费用,这不只会违反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矩,而且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对方当事人也是极不公正的。
二、从合同联系树立、收效、改动、革除、中止及撤消方面的举证责任承担来分析
依据规矩第五条第一款规矩:“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联系树立并收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缔结和收效的实际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联系改动、革除、中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联系改动的实际承担举证责任。”该条司法说明不只规矩了主张合同联系树立、收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缔结、收效的实际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规矩了主张合同联系改动、革除、中止、撤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联系改动、革除及引起合同联系中止、被撤消的实际承担举证责任。
一方当事人供应书面依据,认为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不论是在主张合同联系的树立及收效,仍是在主张合同联系的改动、革除、中止及撤消,均应对其主张的实际承担举证责任。已然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实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天经地义地应由其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预交鉴定费用,而不应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预交鉴定费用。依据规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特别规矩:“对需求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恳求或许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许拒不供应相关资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实际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的,应当对该实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则效果。”由此可见,对需求鉴定的事项,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提出鉴定恳求并预交鉴定费用等程序来结束。
一方当事人供应书面依据,认为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时,这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仍然为供应书面依据的这一方,而非对方当事人。由于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供应的依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实际,其主张的实际需求通过鉴定结论予以确认。假设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恳求,也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实际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的,应当由其对该案件实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则效果。
三、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预交鉴定费用的法则效果
由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预交鉴定费用,假设鉴定的效果是该书面依据的签名并非对方当事人所为,而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又以该书面依据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这时案件的处理效果必定是判决驳回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的申述。
通过笔迹鉴定,假设该书面依据的签名并非对方当事人所为而判决驳回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的申述后,这不只会产生对方当事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在本案中无法回收的效果,而且会产生对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起补偿诉讼的情况。这种做法,不只会构成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会浪费审判资源,还会违反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别的,假设让对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由对方当事人预交鉴定费用,这不只会鼓动供应书面依据的一方当事人仿照对方当事人的签名笔迹进行虚假签名、乱用诉权的违法行为,而且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假设一方当事人供应书面依据,认为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对方当事人否定该依据的签名系自己所为,且两头均不恳求笔迹鉴定,也不预交鉴定费用时,则应指定供应书面依据的这方当事人提出笔迹鉴定恳求,并由其预交鉴定费用。假设供应书面依据的这一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出鉴定恳求,也不预交鉴定费用,致使对案件争议的实际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确认的,应当由其对该案件实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则效果;假设对方当事人拒不供应自己的签名笔迹,不配合人民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托付鉴定部分进行笔迹鉴定的,则应当按照依据规矩第七十五条的规矩,推定该书面依据的签名系对方当事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