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许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辨别和判别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中心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00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办理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公布前,我国司法鉴定收费并无统一的办理标准。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由公检法等机关或司法鉴定中心向物价行政办理部分请求批复方式确认。2005年《决议》公布后,依据第15条规则“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确认。”由此确立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中央统一标准的形式。
在此阶段,2009年9月1日国家开展变革委、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收费办理方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内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要求各地请遵照履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拟定详细收费标准或起浮起伏。尔后各省份连续出台本地区收费办理方法和收费标准。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令的决议》,将《决议》第15条修正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分拟定。”由此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列为省级办理的定价项目。
随后,2015年6月3日国家开展变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5]1199号),其中,规则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下放到省级办理的定价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相关部分依照本告诉规则,于2016年5月1日前拟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3月29日,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告诉》(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议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办理方法>的告诉》(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文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分于5月1日前拟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履行之日一起在本省范围内中止履行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
在此阶段,依据上述法令和标准性文件要求,各省份开端连续拟定新的本地区收费标准文件,至2017年6月30日全国31个省份新的收费标准文件全部出台。进入2018年,为进一步标准司法鉴定收费行为,保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合法权益,部分省份开端连续对相关收费标准文件进行修订。截至2018年末,已有海南、福建和山东3省分别对2016版收费标准文件进行了修订。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制,一般首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司法鉴定收费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收费方法》),首要阐明收费的依据及其收费活动应留意的事项;二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首要罗列惯例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对疑问、杂乱和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确定标准的标准(以下简称《疑重鉴定确定标准》)。对此类鉴定案件确定标准进行标准,是因为一般依据《收费办理》规则该类案件收费可以在惯例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上浮或许由鉴定组织与当事人进行“议价”。
需要特别阐明的是,各省份拟定文件的形式略有不同,有些是将《收费方法》与《收费标准》《疑重鉴定确定标准》等文件3合1或2合1用一个或两个文件进行标准,有些则分红3个单行文件。查阅时需要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