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要在什么地方做?一般由司法部分托付伤残鉴定组织做相应的鉴定。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分的工伤鉴定中心,而其他状况的能够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1、被鉴定人应带着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鉴定请求书。
2、带着县级以上医院的确诊证明,查看成果以及损害初期和医治完结后的CT,×片及确诊报告。
3、从医治医院借阅复印有关的手术病历和查看记载。
4、对被抚养人的劳作能力进行评守时,还应带着鉴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分的阐明。
5、评守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害或确定的并发症医治完结为准,对医治没有完结,因调解需求提供赔偿根据的,在请求书中阐明。
6、鉴定者需求亲身承受查看并交纳规则的鉴定费用。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限制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完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作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鉴定伤残等级。
因工伤请求劳作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或许其托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则的期限向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请求:
(一)医疗完结前现已作出工伤确定的,应当在医疗完结后三十日内提出请求;
(二)医疗完结后作出工伤确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确定后三十日内提出请求;
(三)请求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况发生后医治完结前提出。
请求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鉴定和其他鉴定的,依照相关规则的时限提出请求。自劳作能力鉴定定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认为伤残状况发生变化的,能够向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能力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请求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
用人单位单独请求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作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并提供工伤确定决议和员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卫生行政部分、工会组织、经办组织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树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作能力鉴定的相关常识;
(三)具有杰出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作能力鉴定请求后,应当从其树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许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员工劳作能力鉴定定论;必要时,能够托付具有资格的医疗组织协助进行有关的确诊。
设区的市级劳作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作能力鉴定请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作能力鉴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作能力鉴定定论的期限能够延长30日。劳作能力鉴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请求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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