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危害造成身体器官残缺、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
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组织依据相关的规则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2伤残鉴定的内容
1.损害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联系鉴定
指损害与疾病的联系鉴定。
4.损害后误工时刻的审查
损害后休息时刻长短的合理性判别。
5.护理依靠程度鉴定、医疗依靠程度鉴定
损害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靠状况判别。
6.致伤物揣度或损害机理剖析
从损害形态估测致伤物或剖析损害形成机理。
3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伤残鉴定应待医治完结,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安稳可以提前依据医疗组织的建议向有资历的伤残鉴定组织鉴定伤残等级。
医治完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害后病理变化经临床医治后得到彻底或部分康复并保持安稳的时期。
如果在医治完结前进行鉴定,此刻没有医治完结,对医治完结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必定的伤害影响,是否能完好如初,尚无法判别,依据此刻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点评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表现医治完结后的状况。
内固定不宜取出的,出具内固定不宜取出的医疗证明,不需把内固定取出,直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的骨折伤残状况,一般在3~6个月后做伤残鉴定,由于每个人受伤部位、医治状况不同,详细的鉴定时刻也有所区别。
但迟迟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就会让原本契合本身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时不精确,乃至鉴定不上伤残等级。所以,遭受交通事故后,大部分的伤残状况还是应该越早做鉴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