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是指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民事诉讼中经常需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因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结论,给审判增加了一定难度。
病后的书写笔迹无法与康健状态下的书写笔迹进行比对?
王女士起诉丈夫张先生之子小张,要求确认王女士对共同居住的房产拥有70%份额,并对已故丈夫的抚恤金依法分割。王女士与张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为二婚,婚后夫妻感情融洽。1999年单位售房,因王女士为高级职称,故在购房时多给了5%的优惠。
2009年王女士因年事已高,身体留有中风后遗症,为不拖累家人便自己住进了老年公寓。2016年张先生去世,小张却未告知王女士,王女士还是在小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时才知道。诉讼中,小张拿出了父亲生前立的遗嘱。遗嘱中写道,张先生要将自己全部存款留给儿子小张,且自己所占房屋所有份额都由小张继承。遗嘱所书写内容的正文都由他人代书,落款处为张先生签字。
王女士认为张先生当时已身患重病,字体发生较大的变化,故对落款处笔迹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王女士便向法院申请了笔迹鉴定,并提交了丈夫生前的笔迹作为样本,包括2000年人事档案中张先生的签字、1994年张先生书写的信件、1990年张先生日记中书写的字迹。委托鉴定机构后,并未给出确定或否定性结论,最终以鉴定机构退回而结束了鉴定程序。
本案笔迹鉴定中,王女士提供的样本多为张先生生前未患病时书写的,与检材遗嘱中的字迹书写相隔时间较长,因张先生患病,导致其自身书写习惯发生改变,故本案所提交的样本不具备与检材的字迹进行比对的条件。
提供当庭书写的笔迹作为样本,无法进行鉴定?
李先生于2008年借给周先生1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为最后还款日,并书写了欠条。但周先生并未按期还款,并且对借钱一事矢口否认。庭审中,李先生拿出了带有周先生签名的欠条,但周先生称欠条的借款人处签名并非其所写。
原告提出笔迹鉴定。以欠条借款人处签名为检材,样本为周先生当庭书写的签名两张。进入鉴定程序后,鉴定机构经过对材料的审查,最终因样本不充分退案
笔迹鉴定样本一般为平时样本。收集的样本材料中,相同的字迹一般不少于3个。平时样本又分为案前样本与案后样本。
案前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形成前所书写的笔迹,能更真实地反映被鉴定人书写习惯。
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后被鉴定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书写的自然笔迹。其作为样本的价值也比较高,但是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的情况。
本案中提供的样本均为当庭书写的案后样本,虽数量较多,但作为比对样本的价值不高,且存在被鉴定人故意伪装自己日常书写习惯的可能,鉴定机构无法根据此类样本得出确定性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