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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恢复的本质问题

日期:2021-07-30

电子数据恢复的本质

2005年开始,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所涉及的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电子数据鉴定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增。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电子数据有一些了解。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存在的问题

电子数据包括的内容繁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有新的内容呈现。但是电子数据的鉴定与知识产权的鉴定,尽管有一定的交叉,但是还是有明显的边界。

1.交叉内容

电子数据存在性鉴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形成与关联分析;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

2.不同内容

电子数据恢复的功能性鉴定;电子数据相似性鉴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相似程度进行鉴定。著作权中的软件作品鉴定,商业秘密中的软件源代码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