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中心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中心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这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关于对司法鉴定案件委托事项的规定原文。
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是很多时候作为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会觉得为何伸冤无门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司法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理都应该受理,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委托都必须受理。所以,那么哪些委托我们是可以不受理的呢?上面第《十五条》之规定,包含的内容其实是很多的。我们今天就解析一下。
1、大前提,所有的委托必须是合法的。大家可以看看这七条不受理的,其实强调的最多的就是合法性。这个必须满足的前提下才能说鉴定委托问题。
举个例子:现在比较平常普通的手机恢复的委托。现在这种涉及的案件很多,比如夫妻感情纠纷,比如经济纠纷,需要微信、支付宝等的聊天或者转账记录的。删除了需要恢复。原则上,除了办案机关或者双方都承诺一起来委托,个人单方面委托很多鉴定机构就不愿意接受了。为什么呢?因为这里就涉及到隐私权了。
2、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这条很多当事人可能理解不了。这个就是司法鉴定也确实可以解决很多问题,但是不是说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
比如:我们遇到的比较多的,车辆买卖纠纷。有很多时候买的车回去后发现一些问题,消费者可能就怀疑买到二手车了,要做一个车辆是否二手车,想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由于卖方很有可能说是买回去后才出现的问题,所以还得委托一个时间的鉴定。那么这个问题在消费者个人来看似乎很简单,但是实际就不这么简单了。
有点小问题,或者有点小瑕疵不代表就是二手车,就算是二手车,也不能证明是买车后还是买车前出现的问题。而这个时间的问题,就在目前来说就是缺少相关的技术规范的。其实,缺少鉴定标准的还是很多,建议大家委托鉴定前,看看司法鉴定的委托项目。后面有时间我会专门写。不知道大家是否听明白。不明白的也可以点我咨询哦。
3、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有些是可以不受理的,因为结论法院很多不支持。
建议委托最好是双方一起委托。一方委托的,到诉讼时,大概对方会提出质疑。所以作为鉴定机构,我们建议双方委托。达不成一致的,要走诉讼程序的,最好法院委托。
作为委托方,大家要明白,司法鉴定是第三方,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这跟律师是不同的,律师是你个人利益的代表。
4、鉴定材料不充分的。这个情况也很多。司法鉴定可以解决很多难题,还原很多事实真相,但是需要很多材料、现场资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资料作为支撑,不是鉴定人凭空想象的。鉴定人从某种角度就像医生一样,根据你的病情开方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