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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的基本收费标准

日期:2021-07-16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中心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中心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2005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前,我国司法鉴定收费并无统一的管理规范。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由公检法等机关或司法鉴定中心向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复方式确定。2005年《决定》颁布后,根据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由此确立了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中央统一规范的模式。

在此阶段,20099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内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要求各地请遵照执行,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或浮动幅度。此后各省份陆续出台本地区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将《决定》第15条修改为:“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由此将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下放列为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

随后,20156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9号),其中,规定司法鉴定服务收费属于下放到省级管理的定价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65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

201632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废止教材价格和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03号),决定自201651日起废止《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264号)等文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于51日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文件执行之日同时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执行发改价格[20092264号文件。

在此阶段,依据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各省份开始陆续制定新的本地区收费标准文件,至2017630日全国31个省份新的收费标准文件全部出台。进入2018年,为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司法鉴定当事人和司法鉴定中心的合法权益,部分省份开始陆续对相关收费标准文件进行修订。截至2018年底,已有海南、福建和山东3省分别对2016版收费标准文件进行了修订。

对于司法鉴定收费的规制,通常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主要说明收费的依据及其收费活动应注意的事项;二是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主要列举常规收费项目和标准;三是对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认定标准的规范(以下简称《疑重鉴定认定标准》)。对此类鉴定案件认定标准进行规范,是由于通常根据《收费管理》规定该类案件收费可以在常规收费标准基础上进行上浮或者由鉴定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议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各省份制定文件的模式略有不同,有些是将《收费办法》与《收费标准》《疑重鉴定认定标准》等文件3121用一个或两个文件进行规范,有些则分成3个单行文件。查阅时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