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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笔迹鉴定会遭到质疑?浅析笔迹鉴定的合理性

日期:2021-07-10

笔迹鉴定作为一门古老的技术,在国内外的司法审判历史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汉字的笔迹鉴定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近几十年里,笔迹鉴定却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局面。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不断受到质疑,对此本文从有关笔迹鉴定的鉴定标准、鉴定方法、量化分析、鉴定人资质与培训考核等方面对笔迹鉴定受到质疑的原因进行分析。

提到笔迹鉴定,就自动会联想到香港“第一富婆”龚如心和其公公王廷歆的“世纪遗产争夺案”,这场翁媳之间的遗产之争绵延八年,耗资上亿,围绕的焦点是前后两份遗嘱中王德辉的签名的真假。最终龚如心胜诉,但是判决并不是依据笔迹鉴定意见作出的。“法院认为,龚如心提供的遗嘱上的签名是否为王德辉签署,难下定论,双方笔迹专家对签名的真伪各存疑问,不能构成一致压倒性结论。而最终以‘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和‘环境证供’为依据了结案件。”

最近,台湾中央社报道“生产‘虎标万金油’的西德有机公司创办人叶重德过世后,大房、二房爆发争产官司。案件缠讼多年,多次遭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法院一、二审及更一审时,采信鉴识专家李昌钰及中央警大教授陈虎生对遗嘱影本的鉴定,质疑遗嘱非重病之人所写,认定遗嘱为伪造,判大房子女有罪。但全案于更二审时逆转,合议庭改采调查局等单位鉴定,认为影本会影响鉴定结果,无法确认遗嘱伪造,改判大房子女无罪,更三审再改判有罪,更四审审理后,认为无法确认遗嘱伪造,且叶重德重病时也有一笔一划慢慢书写的能力,再改判大房子女无罪。”本案法院最终判决也并没有采信李昌钰博士的笔迹鉴定意见。

从以上两个案例不难看出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尴尬的局面,一方面笔迹鉴定专家认为笔迹鉴定是科学的,另一方面却又受到多方的质疑与批评。

一、笔迹鉴定的历史发展与科学原理

笔迹鉴定作为证据使用,即使伴随着文字的产生而产生,也是伴随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早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就有了有关于以文字断案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一则“东郡刻石案”的记载,发展到汉朝之后相关的记载则更为详细,《史记·封禅书》中记载了汉武帝刘彻通过查验帛书笔迹,识破骗局的案例,同时期还有《三国志·魏书·国渊传》里“国渊比书”的记载。但是国内的笔迹鉴定发展为一门比较成熟的现代鉴定技术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而在国外,历史资料表明,对文书的伪造几乎与文字的出现相伴相生。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制定了有关采纳文书检验专家证言的法律,而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而言,此类证据却直到几世纪以前才被接纳。直到20世纪30年代,书写习惯理论的建立,才使得笔迹鉴定逐步有了成熟的理论体系。

笔迹鉴定的科学基础是书写动作习惯具有特殊性、稳定性和反映性。书写动作经过反复多次练习之后形成书写动力定型,并且一旦形成定型化的书写习惯,很难会由于一般条件变化产生颠覆性的变化,这就使得每个人的书写动作习惯具有稳定性,而且这种习惯人与人各不相同,并能够通过笔迹这种外在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具有特殊性与反映性,这就使得书写人与签名笔迹的同一认定成为可能。而同一认定原理、系统论等原理以及巴甫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的理论构成了笔迹鉴定的理论基础。但是笔迹鉴定又与其他科学证据不同,它所运用的专门性知识一般被定位于技术知识、经验科学等,是与“理论科学”相对应的概念,指偏重于经验事实的描述和明确具体的实用性科学,一般较少具有抽象的理论概括性,在研究方法上以归纳法为主,带有较多的主观性观测和实验。所以笔迹鉴定尽管已经被作为科学证据,在刑事、民事、是行政案件中广泛应用,但是质疑之声一直存在。

二、国内外对笔迹鉴定意见的质疑

在美国,自1900年发生的Patrick案之后,笔迹鉴定在短时间内成为一种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科学证据,自此笔迹鉴定证据在法庭活跃了将近90年。但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笔迹鉴定开始受到强烈的质疑。首先对笔迹鉴定存在专业知识提出质疑的是D.MichaelRisingMarkP.DenbeauxMichaelJ.Saks三位法学教授。这三位教授经过实证研究,发现无法证明存在笔迹鉴定这门专业,亦即在经验上无法验证这些专家所称的专业知识。这篇文章当时虽然引起文书鉴定专家、法科学家、证据法学者的注意,但尚未使长期接受笔迹鉴定专业知识的法院改变态度。但是真正对笔迹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产生巨大冲击的是1993年的Daubert一案所确立的“多伯特规则”,在此之后,一些法官开始质疑笔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进而在KumhoTire案后,美国的一些法院仍承认笔迹鉴定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一些法院却排除了笔迹鉴定专家证言的证据能力;一些法院虽不采信笔迹鉴定专家的鉴定结论,但仍允许笔迹专家进行笔迹的比对检验。总之,在此之后在美国笔迹鉴定曾作为科学证据的牢固地位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面临着一种前所未有的尴尬处境。在国内,虽然笔迹鉴定并没有受到同美国一样强烈的质疑,但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闹鉴,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鉴定意见强烈不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探究笔迹鉴定受到质疑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笔迹鉴定主要依靠主观经验,缺乏客观的统计学方法的支持;第二,缺乏统一完备的鉴定标准;第三,鉴定人的素质与能力有待提高,后两点在国内表现地尤为严重。

(一)对笔迹鉴定科学原理的质疑

对于笔迹鉴定是否具有可靠的科学基础,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都有质疑之声。比如,国外有科学家指出,这种基于直觉看似有理的假设并非科学。每个人的笔迹是否唯一的问题还需要大量的研究,需要随机选择大量不同的人对其笔迹的各种变化进行分类、测量。目前,还不存在标准化的测量方法,也没有用于这种科学实验和测量的公共测试数据库。国内也有学者指出笔迹鉴定的原理尚待证实,而且对于笔迹鉴定的原理的陈述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陈述,缺乏统计学的研究和计算:笔迹特征的选择完全是主观的,缺乏客观标准,有些笔迹专家为了证实同一就选出所有相似的文字或笔迹,为了否定同一就选出不一致的文字或标记。但是也有学者指出,主观观测并不必然导致主观随意性,像笔迹鉴定这样的经验科学中的一些规律性内容可能无法为目前的科学或实证所解释,但却不能因此而对其全盘否定。并且从事笔迹鉴定专业人员认为笔迹鉴定是具有的科学基础的,并且也有证据证明其科学性,比如在美国的Sargar教授组织了笔迹计算机检验,他们收集了1568人的笔迹样本,使用计算机算法提取特征,能够高可信度地进行笔迹分类,这项计算机笔迹检验研究为笔迹分析的科学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笔迹鉴定的主观观察方法,确实无法对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的主观随意性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引起了对笔迹鉴定本身科学性的一些质疑。

 

(二)缺乏统一完备的鉴定标准带来的质疑

笔迹鉴定标准是笔迹鉴定结论科学性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统一鉴定标准更有利于统一鉴定方法和结论,更加有利于鉴定人基于统一的标准出庭质证,也更有利于鉴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更为信服,从而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情况。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对笔迹鉴定各个方面进行系统规范的标准,相比较而言国外的笔迹鉴定标准更加详细全面一些。当前我国社会鉴定机构采用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0年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在笔迹鉴定规范中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笔迹特征反映的客观情况,运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验,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进行综合评断作出极有可能、很可能(实践中常表述为“倾向”)、可能等不同等级、不同程度的非确定性结论(即推断性结论),并规定了9种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以及相应的含义。相比司法部的技术规范,公安部门自制的标准更为细化,将《笔迹鉴定规范》细化为《正常笔迹检验》、《伪装笔迹检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检验》。在美国,法庭文件检验科学工作组(SWGDOC)早在2000年就发布的《法庭文件检验指引》,这是美国的第一份文件检验技术标准,虽然并没有成为正式的行业标准,但是却对文件检验行业内部统一标准提供了参考与指引。2012SWGDOC发布的文件检验指南中,则对笔迹检验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相比较美国,国内在鉴定过程中,经验法则仍然占据主导地位。长期以来,由于无统一的笔迹鉴定标准,直接导致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间,无法进行客观的比较、鉴别。另外笔迹检验没有一个关于对特征点价值的等级区分标准,也没有一个关于存在多少符合特征点或差异特征点就可以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量化标准,很多时候鉴定意见书只是会给出一个笼统、模糊的判断原因,当然不可否认,笔迹鉴定或者签名笔迹鉴定更多的是依靠鉴定人员的经验,但是有时候越是经验性的东西在外行人看来越是不可信,越会对鉴定意见产生质疑。

(三)鉴定人专业素质的不足带来的质疑

对于鉴定人专业技能对笔迹鉴定结果的影响,美国一些科学机构进行了多次实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显示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鉴定结果相差甚远,但同时也显示即使是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结论也存在一定的错误率。美国法庭科学组织于1984年至1989年间对全国犯罪实验室进行笔迹比对测试实验,测试结果显示,使用真实案件中笔迹样本的测试结果正确率只有70%左右,对于“较难”样本测试结果的正确率只有40%左右。1994年,美国组织了笔迹检验熟练性研究,组织专业实验室与大学生进行笔迹检验对比实验,实验结果显示经过训练人员的正确率远高于外行,但也存在近7%的错误率。2002年,美国司法部门组织的鉴别真实签名笔迹和摹仿签名笔迹方面的研究数据显示,训练有素的业人员错误率在3.4%,非专业人员则高达19.3%2010年,另一项对正常书写笔迹和伪装笔迹的鉴定结果的统计数据显示,专门技术人员给出‘不能确定是正常书写还是伪装书写’意见的比例是23.1%,而非专业人员只有8.4%,专业技术人员给出具有误导性的鉴定意见的比例只有4.3%,非专业人员却高达12.2%。不仅笔迹鉴定人员的专业技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影响,鉴定人的主观偏见也会对鉴定意见产生影响。仍然需要通过有效的程序设计来限制鉴定人主观偏见对鉴定结果的影响。目前国内鉴定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鉴定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未能形成统一的标准,准入门槛较低。鉴定人员不具有专业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的大有人在。而我国鉴定权的授予只看部门不看人,致使文检人员数量、质量上无法保证。

 

笔迹鉴定不同于那些基本可以依靠技术、仪器、数据分析得出鉴定结论的技术,即使鉴定标准再完备,检验技术设备再进步,也无法完全替代笔迹鉴定人员在鉴定中起到的作用,所以一方面笔迹鉴定的客观正确与否依赖于鉴定人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由于鉴定人技术不佳、经验不够、甚至故意虚假鉴定而使笔迹鉴定受到质疑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最后,笔者认为,对于笔迹鉴定所存在的质疑并不完全正确,但也合情合理,因为笔迹鉴定确实存在许多缺陷,不论是科学原理上还是标准制度上,但是笔迹鉴定能够存在上千年,并且能够发展到现在的程度也必然有其科学之处,对于笔迹鉴定应当保持客观包容的态度,毕竟像笔迹鉴定这样的科学证据并不能够完全决定司法上的所有问题,它对于司法审判只是发挥着一小部分的作用。正如美国学者约翰·霍德指出的:“即便科学上有再重大的进步,我们也完全不可能解决司法上的所有疑问,因为科学是相对的,其准确率永远不可能达到100%。”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对笔迹鉴定的质疑会推动其向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发展,制定更为全面科学的鉴定标准,健全鉴定人员培养考核机制,加强自动化鉴别方面的研究,有质疑才会更有发展的动力,笔迹鉴定在未来势必会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