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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的职责和义务

日期:2021-07-09

司法鉴定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中心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

(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六)司法鉴定中心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八)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