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对鉴定定义进行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1)检查判别鉴定组织和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历;(2)检查判别送检的鉴定资料是否实在、充分;(3)检查判别检材的搜集保管、鉴定程序、鉴定标准等是否标准;(4)对鉴定定见书的方法和定论进行检查;(5)检查侦查机关是否将用作依据的鉴定定见奉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当事人对鉴定定见是否恳求从头鉴定和补偿鉴定。在依据缺少的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偿侦查。
典型案例
2012年11月,李某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条的笔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定见为“送检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笔迹是李某所写”。公安机关将李某一案移交检察机关检查申诉。李某供给了没有作案时刻的依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提取检材的程序提出质疑,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从头鉴定,定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笔迹不是李某所书写”。检察机关以李某一案依据缺少为由,选择不予申诉。
专家剖析
鉴定定见是指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能或许专门知识对诉讼触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区分和判别后得出的定见。《死刑案子依据规则》第23条规则:“对鉴定定见应当侧重检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逃避而未逃避的现象。
(二)鉴定组织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三)鉴定程序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则。
(四)检材的来历、取得、保管、送检是否契合法令及有关规则,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满足、可靠。
(五)鉴定的程序、方法、剖析进程是否契合本专业的查验鉴定规程和技能方法要求。
(六)鉴定定见的方法要件是否齐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鉴定委托人、鉴定组织、鉴定要求、鉴定进程、查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组织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七)鉴定定见是否明晰。
(八)鉴定定见与案子待证实践有无相关。
(九)鉴定定见与其他依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定见与查验笔录及相关相片是否有矛盾。
(十)鉴定定见是否依法及时奉告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定见是否有贰言。”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否直接承认涉案文字的书写人。换言之,也就是刑事案子中,像“字是谁写的”这类问题能否作为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处理。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剖析:
(1)书写习惯同一承认的原理。书写习惯同一承认原理中有以下两个根本假定: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经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构成必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笔迹中所可以体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为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构成的笔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依据这些特征来供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根底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构成后便在一守时期内坚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所构成的。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书写痕迹的同一承认就是依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查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笔迹资料)和样本被置疑人书写笔迹的资料)中的笔迹特征,经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承以为契合同一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供认不契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承认的原理及操作进程。
(2)“字是谁写的”断定原理。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供认或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笔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子所触及的书写实践。从依据学视点讲,承认书写实践需求有承认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定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刻的依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东西的依据(证据、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能力的依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实践所需求的依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求的检材和样本,还包含其他依据资料。其间,较为直观的依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含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依据。由于书写实践是一个进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而,假如由笔迹鉴定专家答复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依据书写习惯相同这鉴定定见,对书写实践的一种估测,而依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估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定见的。因而,从依据学视点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答复“字是谁写的”问题。
(3)“字是谁写的”问题的断定归属。从诉讼权力视点讲,书写实践的断定是行使诉讼权力的范畴,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力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笔迹鉴定专家的越俎代庖,案子承办人员在触及“字是谁写的”问题时常常呈现一些诉讼差错。例如:侦查人员会因笔迹鉴定专家现已处理了“字是谁写的”问题而不再留心搜集被置疑人有无书写时刻、书写东西和书写能力方面的依据;而法官也会不成心要求检察官或当事人供给这类依据,甚至即使当事人供给了这类依据也不予理睬。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仍是普遍存在的。过火依托此类鉴定定见来判别案子,是部分触及书写实践案子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从头鉴定,定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笔迹不是李某所书写”。据此,检察机关以李某一案依据缺少为由,选择不申诉。在这里,笔迹鉴定专家越权而直接承认涉案文字的书写人,检察机关依托这一鉴定定见而作出检查申诉选择,显然是不稳妥的。本案应当结合相关依据,包含鉴定定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概括承认,在依据缺少的情况下,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偿侦查。而检察机关过火依托笔迹鉴定专家作出的越权鉴定定见,就有可能构成错案,导致犯罪嫌疑人走运逃脱法令的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