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于直觉,人人都是鉴定专家,笔迹鉴定的司法使用前史悠长,但最初的鉴定方法好像仅仅简略粗暴的目测辨认。据《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任魏郡太守国渊就曾通过“比方其书”(即“比照笔迹”)的方法,查获匿名投书讥讽朝政的作案人。
太守国渊天然不是鉴定专家,但在识字率极低的朝代,对仅有的几份笔迹区别异同,应当也不耗费多少眼力。
即使是19世纪的美国,也未构成笔迹鉴定的科学理论或者专业的专家集体。
1859年,芝加哥曾审理一同“木桶谜案”。一个叫做亨利·吉普斯的男人被控谋杀他的情妇苏菲·韦纳。但亨利声称他曾收到苏菲写的自杀信,苏菲死于自杀,自己是怕被委屈才将死者分尸,再用木桶抛尸。
这封自杀信的真伪,就成为亨利能否脱罪的要害。
但是其时笔迹鉴定的司法规矩远未建立,为笔迹鉴定事项供应专家证言更属稀有。
所以,这样一件笔迹鉴定效果悠关人命的案件,控辩双方从头到尾都未恳求笔迹专家作证,而是恳求亨利、苏菲的熟人作证辨认自杀信笔迹。争持不下之际,一审法官又让陪审团来直接比对自杀信与苏菲生前笔迹,并据此确定亨利构成谋杀罪。但该判决在二审时又被推翻,该案底细至今仍成谜。
这种鉴定无方的司法乱象,直到四十年后的威廉·莱斯案中引入了很多的笔迹鉴定专家证言,才初步改变。
中西方前史都标明,长久以来笔迹鉴定活动的操作规矩,好像就是没有规矩。熟人凭回忆,陌生人靠眼力,“多鉴难统”是必然结局。
发端于直觉阅历的笔迹鉴定,好像距离科学有万里之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