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言继承胶葛,浅显讲就是一方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遗言要求依照被继承人的意思继承遗产,但另一方却对遗言内容及遗言的实在性提出异议然后引发了对遗产切开的不同定见。遗言继承胶葛发生后,首要可以行使的权利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对遗言进行笔迹鉴定的央求,要求对遗言内容及签字是否为被继承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会要求两头供应供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结论。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两头都供认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的资料,其次,样本里要包括遗言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括遗言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则,然后判别出是否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反之,假定供应的样本虽然两头都认可为被继承人所写,但里面并不包括遗言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么这样的样本也不能运用。
“样本”关于遗言鉴定来讲,是要害之地点,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那什么样的“资料”能成为“样本”呢?样本有许多,比如被继承人的日记、笔记、信件、流水帐,这些都可以成为样本,但这样的样本一般或许并不被争议的另一方认可。道理很简单,两头都发生争议了,你供应出来的东西我必定不认可,同理,我供应出来的东西你也会不认可。所以上述方法的样本虽然或许是实在的,但实务中会因为无法到达一致的“认可”而导致不能成为样本。
想成为样本,一般要存放于第三方,比如银行的存取款笔据、水电气交给凭据、单位的人事档案。虽然这样的样本因为存放在第三方而显得公信力更强一些,但这样的样本正逐渐减少,早些年银行的存取款笔据都需求个人亲自处理,但近些年银行处理存取款并不需求自己亲自处理了,有些乃至直接网银就操作了,所以在银行留存的笔迹也越来越少了。而水电气交款凭据如同也并不要求一定要自己亲自前往交纳,因而客观讲,水电气交款笔据的客观性及准确性还不如银行存取款笔据。
而单位人事档案则或许因为年代长远,个人笔迹发生改变而不符合样本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笔迹鉴定人员会通过肉眼先对样本与检材作比对,看看是否发生了笔迹规则的改变,假定发生了,则不能再作为样本运用。
一般我们收集样本时至少需求3-5份样本才能进行比对,假定样本太少,则会因不具有鉴定条件导致无法鉴定。当具有鉴定条件时,也未必能得出清楚的结论,实务中常见的会有五种鉴定结论,即:是其自己书写,不是其自己书写,倾向是其自己书写,不倾向是其自己书写,以及无法做出清楚结论。关于前两种结论,我们都可以一望而知地供认遗言的效能,是则有效,不是则无效。关于“倾向于...”这样的结论则不能直接从鉴定结论自身来判别遗言效能,需求结合其他根据来归纳供认遗言效能。而“无法供认”这样的结论,则意味着鉴定安排什么效果都没起,原本寄希望于通过鉴定专家的介入给出清楚结论的目的落空了,案子根据又回到了初始情况——即法官只能通过检查两头供应的其他根据来判别遗言效能。
所以鉴定安排在遗言鉴定中所起的效果对错常有限的,他们有时能用笔迹规则来判别书面文件的效能,有时乃至还得不出任何结论,更难的是,鉴定安排无法用笔迹规则还衡量争议两头的品德水准。因为他们无法逼迫两头关于“实在的笔迹”来做出“供认”的意思标明。同理法官在遗言继承胶葛中的效果也是有限的,法官能仰仗两头的根据优势和自由心证来独立评判根据好坏并得出终究定见,却无法用“品德”规范去左右两头的意思标明,正可谓“规则实践”不等于“客观实践”,“规则实践”更不等于“真理”。
还有一点需求阐明的是,我们日子在网络年代,电子信息化年代,我们能留存下来的书面资料日益减少乃至干燥,不仅是样本资源越来越少,乃至是《继承法》中列明的“遗言”方法也或许会跟着年代的展开而逐渐发生改变,或许不久的将来,电子遗言会出现在我们的立法项目及司法实务中,到那时,我们面临的将是全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