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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恢复中会出现的司法鉴定问题

日期:2021-11-02

最近,到珠三角调研,发现一个问题:电子数据恢复的判定比较紊乱。由于法律根据不同,判定的目的不同,判定的方法不同,导致最终的判定定见有差异。因此,应该引起相关部分的注重。

一、电子数据司法判定的归类

20206月,司法部关于印发《证据类司法判定执业分类规则》《声像资料司法判定执业分类规则》的告知(司规[2020]5号)中明确规则,声像资料司法判定包括录音判定、图像判定、电子数据判定。其间电子数据判定包括电子数据存在性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判定、电子数据功用性判定、电子数据相似性判定等。

第十八条电子数据存在性判定。包括电子数据恢复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构成与相关分析。其间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体系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揭露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的构成与相关分析包括对计算机信息体系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相关等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电子数据恢复真实性判定。包括对特定方式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电子文档、数据库数据等的真实性或修改情况进行判定;根据相应验证算法对特定方式的电子签章,如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进行验证。第二十条电子数据功用性判定。包括对软件、电子设备、计算机信息体系和破坏性程序的功用进行判定。第二十一条电子数据相似性判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判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相似程度进行判定。
2020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法释〔202012号)第十九条规则,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待证实际的专门性问题托付判定:(一)被诉侵权技术计划与专利技术计划、现有技术的对应技术特征在方法、功用、作用等方面的异同;(二)被诉侵权作品与建议权利的作品的异同;(三)当事人建议的商业秘密与所属领域已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的异同、被诉侵权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四)被诉侵权物与授权种类在特征、特性方面的异同,其不同是否因非遗传变异所致;(五)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布图规划与央求维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异同;(六)合同触及的技术是否存在缺陷;(七)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八)其他需求托付判定的专门性问题。很明显,司法部规则的声像资料类中的电子数据司法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中的电子数据的判定,内容存在有交叉,如表1所示。

1电子数据司法判定内容的相关性

序号

“声像资料类”中的

电子数据

“知识产权”中的

电子数据

备注

1

电子数据存在性判定

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基本相同

2

电子数据真实性判定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相同

3

电子数据功用性判定

 

 

4

电子数据相似性判定

作品权中软件比对

相同

商业秘密中软件比对

相同

 

二、电子数据恢复的本质

2005年开端,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所触及的案件数量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电子数据判定案件数量也在逐年递加。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电子数据有一些了解。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渠道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生意记载、通讯记载、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三、存在的问题

电子数据包括的内容繁复,跟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还会有新的内容呈现。可是电子数据的判定与知识产权的判定,尽管有必定的交叉,可是仍是有明显的距离。

1.交叉内容

电子数据存在性判定,包括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及电子数据的构成与相关分析;电子数据真实性判定。

2.不同内容

电子数据恢复的功用性判定;电子数据相似性判定,包括对软件(含代码)、数据库、电子文档等的相似程度进行判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规划的相似程度进行判定。作品权中的软件作品判定,商业秘密中的软件源代码判定。

 

四、政策建议

法律根据不同,对根据的要求,有所不同。然后导致判定的目的,判定的方法,以及判定的流程,判定定见等等,也会存在有差异。

司法部规则的声像资料类中的电子数据司法判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中的电子数据的判定,法律根据不同,因此判定的内容也存在不同。为此,建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如表2所示。

2电子数据司法判定内容的调整建议

序号

“声像资料类”中的

电子数据

“知识产权”中的

电子数据

1

电子数据存在性判定

 

2

电子数据真实性判定

 

3

电子数据功用性判定

 

4

 

作品权中软件比对判定

5

 

商业秘密中软件比对判定

6

 

集成电路布局比对判定

当然,有人会说,干嘛把距离分得那么清楚,我们都能参与判定,不是更好吗?

古人云:术业有专攻。现在,声像资料中的电子数据,与知识产权中的电子数据恢复,距离仍是比较明显的,判定所根据的法律法规不同,分开以后,更能确保判定质量和判定水平,然后更好的为诉讼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