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产生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才能的,应当进行劳动才能鉴定。
2.劳动才能鉴定是指劳动功用阻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阻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用阻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阻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劳动才能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恳求,并供应工伤确认决议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才能鉴定恳求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才能鉴定定论,必要时,作出劳动才能鉴定定论的期限可以延伸30日。劳动才能鉴定定论应当及时送达恳求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5.恳求鉴定的单位或许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定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定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
再次鉴定恳求。
6.自劳动才能鉴定定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许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经办安排认为伤残状况产生改变的,可以恳求劳动才能复查鉴定。
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间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结束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伤残鉴定等级。
因工伤恳求劳动才能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许其近亲属或许其托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则的期限向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提出恳求:
(一)医疗结束前现已作出工伤确认的,应当在医疗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恳求;
(二)医疗结束后作出工伤确认的,应当在作出工伤确认后三十日内提出恳求;
(三)恳求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况产生后医治结束前提出。
恳求因病致残或非因工伤残鉴定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则的时限提出恳求。
自劳动才能鉴定定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许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许社会
保险经办安排认为伤残状况产生改变的,可以向市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恳求劳动才能复查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恳求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
用人单位独自恳求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况相对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