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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两份鉴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

日期:2021-09-23

在案子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鉴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伤残鉴定适用《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的规矩,伤残鉴定的效果由轻到重分别十级至一级,具体的鉴定效果抉择补偿数额的多少。伤情鉴定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矩,伤情鉴定的效果由轻到重分为四级: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具体的鉴定效果抉择损害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长时间的刑事责任

法则为什么对一个损害效果要做两个不同的鉴定呢?为什么不规矩共同的标准,也便是说这个共同的鉴定定见既能够抉择补偿数额也能够抉择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的办法?

法则之所以非常麻烦的规矩了两个标准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标准对应不同的社会管理需求。

两个鉴定标准都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维护,但注重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更专心社会利益的维护,其次才是个人利益的维护,司法机关依据《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效果,赏罚损害者,的确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一起通过对损害者的处置,惊醒社会大众,更是维护了社会利益。而《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更注重个人利益的维护。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态下是共同的,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不共同之处:比方损害人用刀具划破受害人腹部,但未伤及内脏器官,依据《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规矩,只需单个伤口抵达10厘米以上的,鉴定效果便是轻伤二级,损害人为此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许会坐牢;但是依据《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的规矩,鉴定效果很大程度上不构成任何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因此获得伤残补偿金。损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尽管没有构成其内脏损害,但是损害人划破受害人腹部十厘米以上,构成受害人许多的流血,或许还有带血的衬衣,诸如此类的结果,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大众之心里严重与惊骇,法则不可不考虑社会大众之心里需求,对该结果予以处置。但对受害人而言,通过处置损害人维护其权益外,并不一定要通过补偿伤残补偿金的办法维护其权益。

由于《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与《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注重点不同,因此,二者具体规矩上注重的损害效果是不同的:《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的鉴定效果是追查犯罪人刑事责任的依据,因此,其注重的效果往往是损害人对受害人构成损害之时的损害程度,《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的鉴定效果抉择损害人对受害人补偿数额的多少,它更注重损害对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受害人或许当时损害结果非常严峻,社会影响非常的恶劣,但通过医治,个人恢复如初。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不同的目的,《人体损害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害程度鉴定标准》也有不同的立法主旨,二者虽有重合,但各自发挥着不同的法则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