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危害造成身体器官残缺、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从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损失程度。
为了处理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安排根据相关的规矩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定论。
2伤残鉴定的内容
1.危害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
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i级伤残至x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
3.因果联络鉴定
指危害与疾病的联络鉴定。
4.危害后误工时间的检查
危害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性判别。
5.护理依托程度鉴定、医疗依托程度鉴定
危害致残后对护理及医疗的依托情况判别。
6.致伤物揣度或危害机理分析
从危害形状估测致伤物或分析危害形成机理。
3伤残鉴定应该什么时候做?
伤残鉴定应待治疗结束,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若伤情已安稳能够提早根据医疗安排的主张向有资格的伤残鉴定安排鉴定伤残等级。
治疗结束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危害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康复并保持安稳的时期。
如果在治疗结束前进行鉴定,此时没有治疗结束,对治疗结束后,受害人是否会留下必定的损伤影响,是否能无缺如初,尚无法判别,根据此时受害人的伤情做出的点评是不客观的,无法反映、表现治疗结束后的情况。
内固定不宜取出的,出具内固定不宜取出的医疗证明,不需把内固定取出,直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综上所述,对于普通的骨折伤残情况,一般在3~6个月后做伤残鉴定,因为每个人受伤部位、治疗情况不同,详细的鉴定时间也有所区别。
但迟迟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就会让本来契合本身伤残的伤残等级鉴定时不精确,甚至鉴定不上伤残等级。所以,遭受交通事故后,大部分的伤残情况仍是应该越早做鉴定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