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鉴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一致处理是司法变革的必然产物党的十六大之前,我国的司法变革多局限于内部的作业变革,而没有牵动深层次的司法体系问题。十六大把司法变革归入政治体系变革中,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准则有必要保障在全社会完结公平和正义。”“依照公平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组织设置、职权划分和办理准则,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彼此合作、彼此限制、高效运行的司法体系。”司法独立与司法公平成为司法变革的首要精力与理念。作为人类有意识规划的处理纠纷的诉讼活动的一环,司法鉴定准则有必要符合人类对司法的价值的最一般追求,那就是公平和正义,也即公平。”司法鉴定办理体系的变革是司法体系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办理体系变革的胜败也直接影响着司法变革方针的完结。司法鉴定前史悠久,作为根据在司法活动中发挥了不可代替的效果。但在建造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已呈现出许多坏处,如司法鉴定中心隶属联系不顺,鉴定范围不明确等,无法适应司法变革不断深化的要求。跟着我国庭审方式和诉讼准则变革,司法鉴定准则已成为限制司法公平和诉讼功率的首要瓶颈,对司法鉴定准则的变革势在必行。从客观、公平、功率、法制一致性要求的视点,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施行全职业的一致指导、办理和监督,是一种与司法变革相适应的合理形式,有利于司法机关之间彼此支持、彼此合作、互相监督、互相限制,也有利于处理因鉴定导致的司法腐败问题。
(二)司法鉴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一致办理由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所决议司法鉴定实质上是一种服务于司法诉讼活动的技术性活动,其功用是从科学的视点帮助司法机关确认根据。鉴定活动,就其实质而言,是一个科学的分析、检验和判别过程,因而,科学性是其实质属性。另一方面,司法鉴定又并非单纯的科学活动,它作为一种诉讼活动,还具有法律性的一面。“由此可见,司法鉴定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与法律性,这就决议了司法鉴定在诉讼中应坚持其中立性。司法鉴定的主管机关与司法鉴定中心自身都不应是诉讼参与的主体。公平和功率,I“这二者是一切现代程序规划的一起价值准则”,也是人类规划诉讼程序的底子出发点,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根据的一种重要活动,直接联系案子现实的正确确定和法律的正确适用,也联系法律适用是否及时和社会资源对诉讼的投入问题,应最大极限地巩固公平与功率的价值追求。司法鉴定的中立性是坚持司法鉴定定论客观性、科学性的必要条件,因而对司法鉴定中心的办理不应由行使侦办权、查看起诉权、审判权的任何一方来主管,而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进一步强化司法权的四权分使,逐步形成我国司法权的“四权制衡”格局”,这样既能反映司法鉴定自身的性质,又能使公、检、法更好地行使自身的职权,然后有用地避免和克服司法腐败,完结司法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只要独立于或中立于任何办案部分,才能对办案部分依法办事、正确适用法律形成一种限制。没有中立性,就难以确保客观性和公平性。
(三)司法鉴定中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一致办理是司法实践的需求司法鉴定是我国诉讼准则中的重要一环,在案子审理过程中,鉴定定论作为一项法定根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并且实际上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法官对其他根据的判别。在很多案子中,鉴定定论往往是要害根据,直接影响着案子现实的确定。鉴定定论这一“科学根据”在确保司法公平方面表现了不容忽视的效果。为此,司法鉴定本应以其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成为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保卫司法公平的“科学卫兵”。可是长期以来,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标准,司法鉴定活动的紊乱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案子的公平审理。公、检、法、司各有各的鉴定中心,社会鉴定中心也未归入一致办理,自审自鉴、多头鉴定、鉴定缺乏一致标准的问题杰出,妨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独立性和公平性:而因为鉴定活动的不标准和缺乏有用的办理监督,鉴定定论模糊,一个案子多个鉴定定论,甚至鉴定定论截然相反的情况时有产生,致使案子久拖不决,当事人频频上诉上访,这些无论是对法院仍是对司法鉴定中心的公信力都是一种打击和损坏。我国的司法鉴定中心办理体系长期以来归于分散型的办理体系,相关部分各为其政、各定其调、各行其是,造成司法鉴定主体资格、司法鉴定标准、司法鉴定程序紊乱,司法鉴定资源使用效力低下,当事人诉讼本钱增大。司法鉴定中心紊乱的办理体系影响了便民性的表现和执行。有鉴于此,社会各界对加强司法鉴定中心标准与办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决议》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这部法律性文件对现在司法鉴定中心设置与办理存在杰出的问题进行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