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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总有对笔迹鉴定的质疑?

日期:2021-09-11

笔迹鉴定作为一门古老的技术,在国内外的司法审判前史中都扮演着重要的人物,尤其是汉字的笔迹鉴定更是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代替的效果,可是在近几十年里,笔迹鉴定却面临着非常为难的局势。笔迹鉴定科学性不断遭到质疑,对此本文从有关笔迹鉴定鉴定规范、鉴定办法、量化剖析、鉴定人资质与训练考核等方面对笔迹鉴定遭到质疑的原因进行剖析。

 

说到笔迹鉴定,就主动会联想到香港第一富婆龚如心和其公公王廷歆的世纪遗产抢夺案,这场翁媳之间的遗产之争连绵八年,耗资上亿,围绕的焦点是前后两份遗言中王德辉的签名的真假。终究龚如心胜诉,可是判定并不是依据笔迹鉴定定见作出的。法院以为,龚如心供给的遗言上的签名是否为王德辉签署,难下定论,双方笔迹专家对签名的真伪各存疑问,不能构成共同压倒性定论。而终究以普通法的举证责任和环境证供为依据了结案子。

最近,台湾中心社报道出产虎标万金油的西德有机公司创办人叶重德过世后,大房、二房爆发争产官司。案子缠讼多年,屡次遭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法院一、二审及更一审时,采信鉴识专家李昌钰及中心警大教授陈虎生对遗言影本的鉴定,质疑遗言非沉痾之人所写,确定遗言为假造,判大房子女有罪。但全案于更二审时反转,合议庭改采调查局等单位鉴定,以为影本会影响鉴定成果,无法确认遗言假造,改判大房子女无罪,更三审再改判有罪,更四审审理后,以为无法确认遗言假造,且叶重德沉痾时也有一笔一划渐渐书写的才能,再改判大房子女无罪。本案法院终究判定也并没有采信李昌钰博士的笔迹鉴定定见。

从以上两个事例不难看出笔迹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为难的局势,一方面笔迹鉴定专家以为笔迹鉴定是科学的,另一方面却又遭到多方的质疑与批评。

一、笔迹鉴定的前史开展与科学原理

笔迹鉴定作为依据运用,即使伴随着文字的产生而产生,也是伴随着社会法令制度的开展而开展的,我国早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令答问》就有了有关于以文字断案的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一则东郡刻石案的记载,开展到汉朝之后相关的记载则更为具体,《史记·封禅书》中记载了汉武帝刘彻通过查验帛书笔迹,识破圈套的事例,同时期还有《三国志·魏书·国渊传》里国渊比书的记载。可是国内的笔迹鉴定开展为一门比较老练的现代鉴定技术是在新中国建立今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今后。而在国外,前史材料表明,对文书的假造几乎与文字的呈现相伴相生。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就制定了有关采纳文书查验专家证言的法令,而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庭而言,此类依据却直到几世纪以前才被接纳。直到20世纪30时代,书写习气理论的建立,才使得笔迹鉴定逐渐有了老练的理论体系。

笔迹鉴定的科学根底是书写动作习气具有特殊性、稳定性和反映性。书写动作通过反复屡次练习之后构成书写动力定型,而且一旦构成定型化的书写习气,很难会由于一般条件变化产生颠覆性的变化,这就使得每个人的书写动作习气具有稳定性,而且这种习气人与人各不相同,并可以通过笔迹这种外在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具有特殊性与反映性,这就使得书写人与签名笔迹的同一确定成为或许。而同一确定原理、体系论等原理以及巴甫洛夫关于高级神经活动的理论构成了笔迹鉴定的理论根底。可是笔迹鉴定又与其他科学依据不同,它所运用的专门性知识一般被定坐落技术知识、经历科学等,是与理论科学相对应的概念,指偏重于经历现实的描绘和清晰具体的实用性科学,一般较少具有抽象的理论概括性,在研讨办法上以归纳法为主,带有较多的片面性观测和试验。所以笔迹鉴定尽管已经被作为科学依据,在刑事、民事、是行政案子中广泛应用,可是质疑之声一直存在。

二、国内外对笔迹鉴定定见的质疑

在美国,自1900年产生的Patrick案之后,笔迹鉴定在短时间内成为一种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重要的科学依据,自此笔迹鉴定依据在法庭活跃了将近90年。可是从上世纪九十时代,笔迹鉴定开始遭到激烈的质疑。首要对笔迹鉴定存在专业知识提出质疑的是D.MichaelRisingMarkP.DenbeauxMichaelJ.Saks三位法学教授。这三位教授通过实证研讨,发现无法证明存在笔迹鉴定这门专业,亦即在经历上无法验证这些专家所称的专业知识。这篇文章其时尽管引起文书鉴定专家、法科学家、依据法学者的注意,但尚未使长期接受笔迹鉴定专业知识的法院改变情绪。可是真正对笔迹鉴定定见作为科学依据在法庭上的应用,产生巨大冲击的是1993年的Daubert一案所建立的多伯特规矩,在此之后,一些法官开始质疑笔迹鉴定定见的牢靠性,进而在KumhoTire案后,美国的一些法院仍承认笔迹鉴定专家证言的依据才能;一些法院却排除了笔迹鉴定专家证言的依据才能;一些法院虽不采信笔迹鉴定专家的鉴定定论,但仍答应笔迹专家进行笔迹的比对查验。总归,在此之后在美国笔迹鉴定曾作为科学依据的牢固地位遭到了严峻的挑战,面临着一种前所未有的为难处境。在国内,尽管笔迹鉴定并没有遭到同美国相同激烈的质疑,可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定见不服、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乃至闹鉴,通过各种途径表达对鉴定定见激烈不满的状况也时有产生。

探究笔迹鉴定遭到质疑的原因,笔者以为首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笔迹鉴定首要依托片面经历,缺少客观的统计学办法的支撑;第二,缺少一致齐备的鉴定规范;第三,鉴定人的本质与才能有待提高,后两点在国内表现地尤为严峻。

(一)对笔迹鉴定科学原理的质疑

关于笔迹鉴定是否具有牢靠的科学根底,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学者都有质疑之声。比如,国外有科学家指出,这种基于直觉看似有理的假定并非科学。每个人的笔迹是否唯一的问题还需要很多的研讨,需要随机挑选很多不同的人对其笔迹的各种变化进行分类、丈量。现在,还不存在规范化的丈量办法,也没有用于这种科学试验和丈量的公共测验数据库。国内也有学者指出笔迹鉴定的原理尚待证明,而且关于笔迹鉴定的原理的陈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陈说,缺少统计学的研讨和计算:笔迹特征的挑选彻底是片面的,缺少客观规范,有些笔迹专家为了证明同一就选出一切相似的文字或笔迹,为了否定同一就选出不共同的文字或符号。可是也有学者指出,片面观测并不必定导致片面随意性,像笔迹鉴定这样的经历科学中的一些规律性内容或许无法为现在的科学或实证所解释,但却不能因此而对其全盘否定。而且从事笔迹鉴定专业人员以为笔迹鉴定是具有的科学根底的,而且也有依据证明其科学性,比如在美国的Sargar教授安排了笔迹计算机查验,他们收集了1568人的笔迹样本,运用计算机算法提取特征,可以高可信度地进行笔迹分类,这项计算机笔迹查验研讨为笔迹剖析的科学根底供给了有力的支撑。可是不可否认的是笔迹鉴定的片面观察办法,的确无法对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的片面随意性进行有用的操控,然后引起了对笔迹鉴定本身科学性的一些质疑。

 

(二)缺少一致齐备的鉴定规范带来的质疑

笔迹鉴定规范是笔迹鉴定定论科学性的根本确保,是衡量鉴定定论正确与否的规范。一致鉴定规范更有利于一致鉴定办法和定论,愈加有利于鉴定人基于一致的规范出庭质证,也更有利于鉴定当事人对鉴定定见更为信服,然后减少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状况。可是我国现在并没有一部对笔迹鉴定各个方面进行体系规范的规范,相比较而言国外的笔迹鉴定规范愈加具体全面一些。当时我国社会鉴定安排选用的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0年发布的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在笔迹鉴定规范中规定,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鉴定人可依据笔迹特征反映的客观状况,运用所把握的专业知识和积累的实践经历,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进行归纳评断作出极有或许、很或许(实践中常表述为倾向)、或许等不同等级、不同程度的非确定性定论(即推断性定论),并规定了9种笔迹查验鉴定定见以及相应的意义。相比司法部的技术规范,公安部门自制的规范更为细化,将《笔迹鉴定规范》细化为《正常笔迹查验》、《假装笔迹查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查验》。在美国,法庭文件查验科学工作组(SWGDOC)早在2000年就发布的《法庭文件查验指引》,这是美国的第一份文件查验技术规范,尽管并没有成为正式的职业规范,可是却对文件查验职业内部一致规范供给了参阅与指引。2012SWGDOC发布的文件查验指南中,则对笔迹查验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相比较美国,国内在鉴定过程中,经历法则依然占有主导地位。长期以来,由于无一致的笔迹鉴定规范,直接导致各鉴定安排出具的鉴定定论之间,无法进行客观的比较、辨别。另外笔迹查验没有一个关于对特征点价值的等级区分规范,也没有一个关于存在多少契合特征点或差异特征点就可以判定同一或否定同一的量化规范,很多时分鉴定定见书仅仅会给出一个抽象、含糊的判断原因,当然不可否认,笔迹鉴定或许签名笔迹鉴定更多的是依托鉴定人员的经历,可是有时分越是经历性的东西在外行人看来越是不可信,越会对鉴定定见产生质疑。

(三)鉴定人专业本质的缺乏带来的质疑

关于鉴定人专业技术对笔迹鉴定成果的影响,美国一些科学安排进行了屡次试验,所得到的统计数据显现专业人员与非专业人员的鉴定成果相差甚远,但同时也显现即使是专业鉴定人员出具的鉴定定论也存在一定的错误率。美国法庭科学安排于1984年至1989年间对全国违法试验室进行笔迹比对测验试验,测验成果显现,运用实在案子中笔迹样本的测验成果正确率只要70%左右,关于较难样本测验成果的正确率只要40%左右。1994年,美国安排了笔迹查验娴熟性研讨,安排专业试验室与大学生进行笔迹查验对比试验,试验成果显现通过训练人员的正确率远高于外行,但也存在近7%的错误率。2002年,美国司法部门安排的辨别实在签名笔迹和摹仿签名笔迹方面的研讨数据显现,训练有素的业人员错误率在3.4%,非专业人员则高达19.3%2010年,另一项对正常书写笔迹和假装笔迹的鉴定成果的统计数据显现,专门技术人员给出不能确定是正常书写还是假装书写定见的份额是23.1%,而非专业人员只要8.4%,专业技术人员给出具有误导性的鉴定定见的份额只要4.3%,非专业人员却高达12.2%。不仅笔迹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会对鉴定成果产生影响,鉴定人的片面成见也会对鉴定定见产生影响。依然需要通过有用的程序设计来约束鉴定人片面成见对鉴定成果的影响。现在国内鉴定人方面存在的首要问题是,鉴定人的质量确保体系未能构成一致的规范,准入门槛较低。鉴定人员不具有专业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历的大有人在。而我国鉴定权的颁发只看部门不看人,致使文检人员数量、质量上无法确保。

 

笔迹鉴定不同于那些基本可以依托技术、仪器、数据剖析得出鉴定定论的技术,即使鉴定规范再齐备,查验技术设备再前进,也无法彻底代替笔迹鉴定人员在鉴定中起到的效果,所以一方面笔迹鉴定的客观正确与否依赖于鉴定人的专业技术,另一方面由于鉴定技术欠安、经历不行、乃至成心虚伪鉴定而使笔迹鉴定遭到质疑的状况也不容忽视。

最终,笔者以为,关于笔迹鉴定所存在的质疑并不彻底正确,但也入情入理,由于笔迹鉴定的确存在许多缺点,不论是科学原理上还是规范制度上,可是笔迹鉴定可以存在上千年,而且可以开展到现在的程度也必定有其科学之处,关于笔迹鉴定应当坚持客观包容的情绪,毕竟像笔迹鉴定这样的科学依据并不可以彻底决定司法上的一切问题,它关于司法审判仅仅发挥着一小部分的效果。正如美国学者约翰·霍德指出的:即使科学上有再严重的前进,咱们也彻底不或许解决司法上的一切疑问,由于科学是相对的,其准确率永久不或许达到100%可是,从另一方面看,对笔迹鉴定的质疑会推动其向着更为科学的方向开展,制定更为全面科学的鉴定规范,健全鉴定人员培养考核机制,加强主动化辨别方面的研讨,有质疑才会更有开展的动力,笔迹鉴定在未来必然会有更为广阔的开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