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之前先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甲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职责险,被保险人也是甲公司,雇员明细表中为其35名员工,每个员工补偿限额为逝世/伤残费用为30万元,医疗费用为3万元,误工费用为9千元。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关保险职责是这样规则的: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作业而遭受意外或者患与作业有关的国家规则的职业行疾病所致伤、残或逝世,符合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则可确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好担任补偿。在保险合同的后边,附加了保险职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规范。
在保险期间内,甲公司员工郝某的左足因作业受伤,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五千余元,医院建议休息三个月,医疗终结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工伤,经鉴定郝某的伤残构成工伤十级伤残。
依照有关工伤的规范,甲公司对郝某进行了6万元的补偿之后去保险公司理赔,关于医疗费和误工费两边没有争议。可是,关于伤残部分,两边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以为:应当按十级伤残规范3万元理赔。
保险公司以为:依照保险合同附加的保险职业规范郝某的伤不够十级伤残的规范,并且郝某的左足所受损伤在保险职业的评残规范上找不到相应评残项目,故而不予理赔。
在进行上述事例讨论前,笔者就伤残鉴定规范进行简单整理一下。
目前,我国人身危害评残的国家规范有两个,一个是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别的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6年4月18日公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从以上两个国标能够看出,除了工伤损伤以外的其他人身危害鉴定,均适用后者规范(含交通事故、意外损伤、打架斗殴等)。
关于职业规范,鉴于我国保监会下发的(1999)237号《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份额表》与当时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和《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范》的相关鉴定规范不一致,2014年1月全国金融规范化技能委员会保险分技能委员会拟定了《人身保险伤残鉴定规范及代码》(规范编号为JR/0083-2013),该规范并于2014年1月发布并实施。对照以上三个规范,能够发现,前两个国标规则的能够评残项目非常详细,技能含量相当高,对受伤人员做到了根本的、充沛的维护。
反观后一个职业规范,由所以金融职业协会自己拟定的,难免有部门立法嫌疑,该规范在伤残分类的体系上也与两个国标不同,显得简单和粗俗,没有很好地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很多构成工伤和其他的损伤等级的在该职业规范中均没有得到规则。
正是因为以上的差异,导致了保险公司与投保相对方认识上的抵触,为了调和上述抵触,有关司法机关作出了必定的努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第12条中指出,发生保险事故依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份额表》(该份额表共计七级34条)与当时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和《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范》的相关鉴定规范一致的,保险人依照该份额表进行赔付。关于依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份额表》与当时的《路途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和《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规范》的相关规范构成伤残而依照该份额表找不到对应等级的,保险人应当依照鉴定结论的残疾等级,对应该份额表中相应等级的赔付份额赔付。假如依照工伤或者交通事故构成八到十级伤残的,依照该份额表中的七级赔付。
江苏高院的规则很好了调和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对立,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充沛理解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定保险合同时的合理等待。
回到上述的事例,笔者以为,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工伤伤残规范进行理赔,本案所涉保险类型,系职责保险。
所谓职责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规则:职责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补偿职责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此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职责保险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对第三者的补偿职责便是保险公司应当承当的赔付职责。本案中,关于甲公司雇员郝某工伤补偿职责,由保险公司来补偿是符合缔结此保险合同的合赞同图的。保险公司以适用职业规范来评残明显在误解职责保险的意义。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都知道,没有机动车交强险或者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附加了该职业评残规范,当然也不会有保险公司会这样做。假如这样附加了鉴定伤残规范,也与《保险法》和《侵权职责法》的规则相违背。
关于本案而言,应该以工伤鉴定机构的工伤鉴定结论作为补偿根据。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则很清晰,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则能够确定工伤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保险公司依照约好担任补偿。这里,保险公司也以为依照工伤的规范补偿,莫非工伤鉴定规范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就不予认可吗?
明显,保险公司的观念是自相对立的。怎么看待保险公司必定要以自己的职业伤残鉴定规范来适用,笔者以为,假如是在意外损伤保险中,保险人在对该职业评残条款对投保人进行详细说明,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充沛理解并赞同的状况下,两边以此来确定等级赔付当然是合理的,是符合商场法治经济的特点。可是,本案合赞同图清晰,便是对工伤补偿作出的约好,应当适用工伤的伤残鉴定规范。否则,会严峻危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据此,分析本文前述讨论的事例,根据《保险法》第19条的规则,采用保险人供给的格局条款缔结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革除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责任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职责的;(二)扫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力的。由此,法院应当依法承认保险公司的伤残鉴定规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