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发展,笔迹鉴定工作出现了与以往明显不同的变化。从近年来的文检实际工作来看,与经济有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笔迹物证成为当前笔迹鉴定的主要对象。另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使笔迹鉴定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甚至无法作出结论。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阐明笔迹鉴定工作整个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大多数案件中的笔迹物证为少量字,以欠条、收据、协议、合同上的签名、日期、金额等居多,字数多的十几个,少的仅一两个字,还有的则全是阿拉伯数字,字少,笔画简单,这种特点在样本材料上也有所表现。由于案件当事人或嫌疑人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很多是农民或无固定职业的流动人员,加上平时又很少写字,因此笔迹样本的收集难度很大,多是案后样本和实验样本,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暴露不充分是这类案件的突出特点。
此外,笔迹物证很可能是伪装模仿笔迹,并且有的笔迹物证书写条件反常、书写时间久远或者书写人平时很少写字、书写水平很低等,因此这类案件中的笔迹特征容易发生变化。
另外,一些办案人员由于文检技术知识匮乏,在提取保管和运送笔迹物证的过程中,不能完好无损地妥善保管,而对其进行随意折叠和粘贴,有的甚至在笔迹物证上任意涂画,损坏了笔迹物证。对于样本笔迹,有的办案人员不考虑笔迹的内容数量和质量怎样,甚至让嫌疑人照着笔迹物证原件抄写。
笔迹鉴定工作中存在的这些不利因素,阻碍了正确结论的得出,因此,要获得正确的鉴定结论,应当更加细致充分地利用案件可能存在的一切有利条件,如纸张特征,涂改﹑添加模仿痕迹特征等;另外,此类案件所涉及的范围比较小,当事人仅仅三五个,甚至非此即彼等,这都为笔迹鉴定提供了有利条件。笔者认为,笔迹鉴定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确定笔迹物证是否正常笔迹,有无模仿伪装确定笔迹物证是否正常笔迹,有无模仿伪装是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前提。如果不能够准确识别或排除模仿,把伪装模仿笔迹当做正常笔迹进行检验整定,必然导致错误的鉴定结论。再者,与经济有关的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人员大都与对方有过书面往来,比较熟悉或者占有对方的笔迹材料,因此,这类案件中的笔迹物证存在伪装模仿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模仿笔迹的情况一般都比较复
杂,从表面上看,它与正常笔迹十分相似,具有较大的迷惑性。这种迷惑性就是物证笔迹中表现出两种笔迹特征:与被模仿人大体相似的笔迹特征和模仿人的笔迹特征。在检验工作中,分析物证笔迹是否正常笔迹,有无伪装模仿通常是笔迹鉴定中的首要环节,直接决定着鉴定工作的成败。因此,确定物证笔迹是否存在伪装模仿是作正确鉴定结论的重要前提。通常,分析物证笔迹有无模仿时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详细了解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如嫌疑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爱好等,确定嫌疑人书写水平状况,以判断其伪装模仿能力的高低。
2.注意观察笔迹物证有无临摹和套摹的特点,如形快实慢﹑笔顺反常、修饰重描、弯曲抖动、笔力平缓、中途停顿、布局混乱、文理不通、丢笔少画、遗漏标点、甚至重复出现的字和词几乎一模一样等。如果模仿人经过练习,则中途停笔、修饰重描﹑弯曲抖动的特征就可能不明显。
3.如果发现样本笔迹与物证笔迹在字的大小、形态、间距上非常接近,则需注意对样本笔迹进行认真研究,尤其是注意对嫌疑对象提供的对方样本笔迹进行研究,可以采用重叠透光的方法观察两者之间是否能够完全吻合,是否留有套摹的痕迹。
4.注意区分“大同小异”,即在明显的写法和容易辨认的笔顺特征上相同,而在一些复杂的细节特征上存在差异。检验中要认真分析反常迹象,着重研究比较复杂文字中的笔顺关系。运笔过程中的笔画运行转折以及连笔的方向形态等特征。这些部位容易暴露出模仿笔迹的特点,对某些重点部位还需要借助放大镜、显微镜仔细观察研究。
5.对于可能存在模仿的案件,送检单位则应尽量提供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笔迹样本材料,其数量要充分,书写时间尽量与发案的时间相近、书写条件则尽量与物证笔迹的书写条件相同。
二,全面运用笔迹特征,作出正确鉴定结论由于大多数案件中的笔迹物证是以欠条、收据、合同、协议及其中的签名、日期等形式出现的,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不能完全反映出来,因此我们只能在仅有的少量字的基础上,全面选用笔迹特征,即书写动作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以及不引人注意的标点符号特征。
书写动作特征是书写人书写动作规律特点的具体表现,是个人书写习惯特殊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认定笔迹书写人的主要依据,在任何情况下书写动作特征都是笔迹检验中的首选特征。在选用书写动作特征时应着重选用书写水平特征、特殊的运笔特征、笔顺特征、搭配比例特征和写法特征等;而文字布局的习惯一般都会表现得比较充分明显,如书写格式是横行还是竖行,“欠条”、“收据”、“协议"等标题安排在什么位置,字行缩头的形式,签名、日期、的安排位置,书写内容与纸张的大小宽窄比例关系是否正常合理以及字行与格线的关系怎样等,往往不引人注意,因此也不容易被伪装模仿。
如洛阳市某公司财务室现金支票被盗一案,根据案情基本确定为内盗无疑,该公司财务人员张某和刘某成为重点怀疑对象。然而检验中却发现两人的笔迹与被冒领的现金支票上作案人字迹均极为相近,分析可能是由于两人职业和长期共同工作关系所致;又进-一步仔细观察,发现现金支票上作案人填写的字迹均压格线中央书写,这一习惯与张某一致而与刘某形成了较大的差异,再结合其他特征最终认定该现金支票上的字迹为张某所写。后经审讯,张某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又如河南省法院送检的经济纠纷案,要求鉴定该案中的一张借据上填写的“2001.9.28”字迹是否为当事人施某所写。经观察发现,该借据上的“2001.9.28”字迹安排在施某的签名字迹之前,书写位置比较特殊,虽然该日期字迹很少且笔画简单,但没有发现明显的模仿痕迹;与施某数十张案前案后样本比较,无论是在布局安排还是在阿拉伯数字的书写习惯上,两者特征均呈一致反映,因此认定该日期字迹是施某所写,破案后证实结论准确。
在笔迹鉴定中书写动作特征是进行笔迹鉴定的主要依据,而文字布局和标点符号特征通常起一定辅助作用。但在个别案件中,些特殊的文字布局、标点符号特征有时也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如欠条、合同、协议等笔迹物证中有的标点符号特征也比较特殊,如冒号逗号、句号、感叹号、删除号、添插号的运笔动作、搭配比例及安排位置等,这些特征不引人注意,也不容易被人模仿,因此稳定性比较强。如郑州市某高校发生的一起冒领汇款案件,作案人在填写邮政取款凭证时故意降低自己的书写水平,但在标点符号上个人特点非常明显,如将冒号两点横写,删除号仅用一根横线将错字划掉。这些特征均与嫌疑人蔡某一致,结合其他特征最后认定该字迹为蔡某所写,破案后证明结论无误。
三、注意其他特征痕迹,揭露伪造篡改在笔迹鉴定工作中除了要注重笔迹特征的观察研究外,还应注意对笔迹物证中的其他特征痕迹进行研究,如纸张特征(纸印品特征),涂改、添加痕迹特征等。
对笔迹物证纸张的分析是当前笔迹鉴定工作中不能忽视的一个问题,因为大部分笔迹物证所用纸张在格式内容及印制时间,上都有着相对的特殊性,所以纸张上的编码、印刷、裁切等特征痕迹往往对作出鉴定结论有着重要的意义。如安阳市法院送检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协议书一份(共两页),要求鉴定该协议书的前后两页是否一次形成。经观察研究,发现该协议书前后两页笔画粗细存在一-定差异,书写速度前快后慢。检验中还发现一反常现象:协议书中的第二页下半部分稿纸编号被人为撕去,对该协议用纸的印刷特征进行分析,发现该信纸虽与前页信纸拾头一致,但印刷特征如墨点位置、格线粗细及中断位置等均与前页表现出较大差异,为不同印版印刷,于是作出了该协议书前后两页不是一次连续形成的鉴定结论。
对于怀疑被涂改添加的笔迹物证,一般要注意观察可疑部位的墨迹色泽与相邻字迹笔画是否一致,也可用侧光观察可疑部位有无涂改擦刮痕迹,有的还需要采用红(紫)外、激光等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鉴定时还须根据案情的需要,注意观察研究其中的金额、日期等重要的字词内容,因为,这些部位常常成为不法分子伪造篡改的对象,如能证明涂改、添加的伪造事实,对澄清案件事实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如郑州市法院送检一张断裂为两截的借据,要求鉴定断裂为上下两部分的借据是否为一人所写。经了解案情得知当事人刘某承认有自已签名的的下半部借据为自己所写,而认为上半部借据为对方模仿伪造,其主要理由是原借据的上半部分右侧边缘还应有“已还”字样,现在却没有。经检验发现上半部借据字迹书写自然正常,与刘某字迹特征一致,无模仿笔迹现象,于是遂认定其为刘某亲笔所写。但考虑到刘某所述情况,将该借据置于紫外光下照射,发现借据上部右侧边缘确有明显的化学药物涂改痕迹,于是将此情况一并写人鉴定书内,后证实此借据确曾被药物涂改的事实。
四、提高司法办案人员物证技术知识水平是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从多年的文检实际工作情况看,司法办案人员在送检案件时主要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
1.鉴定要求不明确或不科学合理,如办案送检人员常常要求鉴定解决当今科技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考虑鉴定条件而要求鉴定人作出肯定性结论等。
2.办案送检人员对嫌疑对象的情况掌握较少,如对嫌疑对象的年齡、社会经历、个人爱好及平时表现等情况有的一无所知,而这些情况对鉴定工作往往很有帮助。
3.笔迹物证保管不力,如有的办案送检人员对笔迹物证随意折叠、粘贴甚至圈点重描等。
4.笔迹样本不够充分,如办案送检人员所提供的笔迹样本多为案发后样本,有的字数很少且质量较差,甚至没有相同字等。这些都给鉴定工作造成了困难,有时使鉴定工作久拖不决,影响了侦查、审判工作正常进行。
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司法机关的决策者应当在司法队伍中加大文检及其他物证技术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提高物证这种“科学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利用率,这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整个司法工作水平的主要途径。1999年5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时任公安部长贾春旺明确提出“刑事技术是第一破案力”的口号,把刑事技术上升到第一生产力的高度,这一观点应当为其他司法机关所借鉴。
总之,在当前的笔迹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既要充分运用可以利用的各种特征,同时,也需要办案送检人员积极很好的配合,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笔迹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