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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与伤残鉴定的主要区别在哪?

日期:2021-08-03

在案子中经常会遇到两个鉴定: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伤残鉴定适用《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则,伤残鉴定的成果由轻到重分别十级至一级,详细的鉴定成果决议补偿数额的多少。伤情鉴定适用《人体伤害程度鉴定规范》的规则,伤情鉴定的成果由轻到重分为四级:轻伤二级、轻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一级,详细的鉴定成果决议危害人是否承当刑事责任以及“承当多长时间的刑事责任”。

法令为什么对一个危害成果要做两个不同的鉴定定见,为什么不规则一致的规范,也便是说这个一致的鉴定定见既可以决议补偿数额也可以决议是否承当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承当的方法?

法令之所以“十分麻烦的规定了两个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规范对应不同的社会管理需求。

两个鉴定规范都重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保护,但重视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人体危害程度鉴定规范》更专注社会利益的保护,其次才是个人利益的保护,司法机关根据《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鉴定成果,惩罚危害者,的确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经过对危害者的处分,吵醒社会大众,更是保护了社会利益。而《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更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

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常态下是一致的,但不可避免的会有不一致之处:比方危害人用刀具划破受害人腹部,但未伤及内脏器官,根据《人体危害程度鉴定规范》的规则,只需单个创伤到达10厘米以上的,鉴定成果便是轻伤二级,危害人为此要承当刑事责任,或许会坐牢;可是根据《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则,鉴定成果很大程度上不构成任何伤残等级,受害人不能因而获得伤残补偿金。危害人对受害人的危害尽管没有形成其内脏危害,可是危害人划破受害人腹部十厘米以上,形成受害人很多的流血,或许还有带血的衬衣,诸如此类的后果,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大众之心里紧张与恐惧,法令不可不考虑社会大众之心里需求,对该后果予以处分。但对受害人而言,经过处分危害人保护其权益外,并不一定要经过补偿伤残补偿金的方法保护其权益。

因为《人体危害程度鉴定规范》与《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对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重视点不同,因而,二者详细规则上重视的危害成果是不同的:《人体危害程度鉴定规范》的鉴定成果是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根据,因而,其重视的成果往往是危害人对受害人形成危害之时的危害程度,《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的鉴定成果决议危害人对受害人补偿数额的多少,它更重视危害对受害人的长期影响。受害人或许其时危害后果十分严峻,社会影响十分的恶劣,但经过医治,个人恢复如初。

伤情鉴定与伤残鉴定有不同的目的,《人体危害致残程度分级》、《人体危害程度鉴定规范》也有不同的立法主旨,二者虽有重合,但各自发挥着不同的法令作用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