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中心的办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一致的司法鉴定办理体制,习惯司法机关和公民、安排的诉讼需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功率,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办理问题的决议》和其他法律、法规,拟定本方案。
第二条
司法鉴定中心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第二条规则的司法鉴定事务,适用本方案。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的司法鉴定中心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办理问题的决议》第二条规则的司法鉴定事务的法人或其他安排。
司法鉴定中心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有本方案规则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事务范围内,展开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办理实行行政办理与行业办理相结合的办理准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中心及其萨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知道、办理、办理和监督、查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办理。
第五条
全国实行一致的司法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准则。
第六条
司法鉴定中心的展开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展开的要求。
第七条
司法鉴定中心展开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从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
司法鉴定中心一致承受托付,安排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展开司法鉴定活动,恪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准则,履行一致的司法鉴定施行程序、技能标准和技能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