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言承继胶葛,浅显讲便是一方承继人持被承继人的遗言要求按照被承继人的意思承继遗产,但另一方却对遗言内容及遗言的实在性提出异议然后引发了对遗产切割的不同定见。遗言承继胶葛发生后,首先能够行使的权利便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对遗言进行笔迹鉴定的请求,要求对遗言内容及签字是否为被承继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
人民法院准予进行鉴定后,会要求两边供给供鉴定的笔迹样本,以做笔迹比对并得出某种定论。所谓样本,首要条件是,两边都承认是被承继人亲笔书写的资料,其次,样本里要包含遗言内容的文字,或至少包含遗言中的偏旁部首,这样才能从样本中总结出写字人的运笔规则,然后判别出是否为被承继人亲笔书写。反之,假如供给的样本尽管两边都认可为被承继人所写,但里边并不包含遗言内容的文字或偏旁部首,那么这样的样本也不能运用。
“样本”对于遗言鉴定来讲,是关键之地点,没有样本就谈不上鉴定,那什么样的“资料”能成为“样本”呢?样本有很多,比如被承继人的日记、笔记、信件、流水帐,这些都能够成为样本,但这样的样本一般或许并不被争议的另一方认可。道理很简单,两边都发生争议了,你供给出来的东西我肯定不认可,同理,我供给出来的东西你也会不认可。所以上述方式的样本尽管或许是实在的,但实务中会由于无法达成一致的“认可”而导致不能成为样本。
想成为样本,一般要存放于第三方,比如银行的存取款笔据、水电气交给凭证、单位的人事档案。尽管这样的样本由于存放在第三方而显得公信力更强一些,但这样的样本正逐渐削减,早些年银行的存取款笔据都需求个人亲身处理,但近些年银行处理存取款并不需求自己亲身处理了,有些乃至直接网银就操作了,所以在银行留存的笔迹也越来越少了。而水电气交款凭证似乎也并不要求一定要自己亲身前往交纳,因此客观讲,水电气交款笔据的客观性及准确性还不如银行存取款笔据。
而单位人事档案则或许由于年代久远,个人笔迹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样本的要求。一般情况下,笔迹鉴定人员会经过肉眼先对样本与检材作比对,看看是否发生了笔迹规则的变化,假如发生了,则不能再作为样本运用。
一般咱们搜集样本时至少需求3-5份样本才能进行比对,假如样本太少,则会因不具备鉴定条件导致无法鉴定。当具备鉴定条件时,也未必能得出清晰的定论,实务中常见的会有五种鉴定定论,即:是其自己书写,不是其自己书写,倾向是其自己书写,不倾向是其自己书写,以及无法做出清晰定论。对于前两种定论,咱们都能够一望而知地确定遗言的效能,是则有效,不是则无效。对于“倾向于...”这样的定论则不能直接从鉴定定论自身来判别遗言效能,需求结合其他依据来归纳确定遗言效能。而“无法确定”这样的定论,则意味着鉴定组织什么效果都没起,原本寄希望于经过鉴定专家的介入给出清晰定论的目的落空了,案件依据又回到了初始状态——即法官只能经过检查两边供给的其他依据来判别遗言效能。
所以鉴定组织在遗言鉴定中所起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他们有时能用笔迹规则来判别书面文件的效能,有时乃至还得不出任何定论,更难的是,鉴定组织无法用笔迹规则还衡量争议两边的品德水准。由于他们无法强迫两边对于“实在的笔迹”来做出“承认”的意思表明。同理法官在遗言承继胶葛中的效果也是有限的,法官能凭仗两边的依据优势和自由心证来独立评判依据优劣并得出最终定见,却无法用“品德”标准去左右两边的意思表明,正可谓“法令现实”不等于“客观现实”,“法令现实”更不等于“真理”。
还有一点需求说明的是,咱们生活在网络年代,电子信息化年代,咱们能留存下来的书面资料日益削减乃至干涸,不仅是样本资源越来越少,乃至是《承继法》中列明的“遗言”方式也或许会跟着年代的发展而逐渐发生变化,或许不久的将来,电子遗言会出现在咱们的立法项目及司法实务中,到那时,咱们面对的将是全新的问题和解决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