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设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三)被撤销登记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人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所执业的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被审核通过的;
(四)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等原因丧失鉴定能力的;
(五)被撤销登记的;
(六)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公职人员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八)相关行业的执业资格被撤销、注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未依法重新办理登记;
(四)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支付回扣、介绍费,或者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
(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者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办案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或者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八)司法鉴定人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或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保密、回避等规定;
(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