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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一些意见质证

日期:2021-06-05

一、从判定定论到判定定见

2005101日施行的《关于司法判定办理问题的决定》,将“判定定论”改为“判定定见”。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判定定论”改为“判定定见”。

在实践中,无论是侦办人员、公诉人、仍是法官在看待判定定见的时候,的确都比以往愈加稳重,不再那么迷信了。经常因为判定定见的问题,要从头开庭,甚至无法最终定案的。

当然,许多律师对这个文字称呼的改变欢天喜地了多年了,可是,咱们都知道这种改变并不那么明显,这个称呼的改动,并没有带来所谓的巨大改动,律师对判定定见的质证定见、辩护定见一般难以被法院采用便是直接表现。法院对判定定见的采信态度并没有根本上的改变。

究其实质来说,无论是判定定见,仍是判定定论,都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则的根据之一。司法判定活动,自身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也不是一般的科学技能行为,而是具有法律性和科学性相统一的性质。侦办、检察、法院依然对判定定见具有必定的迷信。

那么,今日首要是个人经历共享,没有必定的体系,而是点点滴滴的串讲。

二、判定定见质证的难点:“四难”

(一)从头发动判定定见难。判定定见的发动权在于侦办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机关。律师、当事人都无权发动。这就导致了辩护人即使对某个判定定见有贰言,也无法自己去托付从头判定来推翻之前的判定定见。只能通过请求判定人、专家证人等办法来处理判定定见的问题。

(二)请求判定人出庭难。《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则:“公诉人、当事人或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判定定见有贰言,人民法院以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判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告诉,判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判定定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以为判定人有必要出庭”,假如法院以为没有必要,就不会告诉。所以,判定人出庭也很难。

(三)专家证人出庭作证难。《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请求法庭告诉有专门知识的人作为证人出庭,“就判定人作出的判定定见提出定见”。可是,同样,必须经过法庭告诉才能够出庭。所以,专家证人出庭也很难。

(四)质证定见难以被采用。大部分的判定定见的判定进程一般都比较复杂,即使律师十分专业,质证定见十分专业,法院也未必采用。在判定定见和辩护人的质证定见之间,法院一般偏信判定定见,即使的确有瑕疵,也会通过补正之后再采信。

三、判定定见常见的质证要害

(一)托付主体是否合法有用;

(二)判定安排有无相应资质;

(三)判定人有无相应的资质;

(四)样本、检材的提取、运送、保管是否契合要求;

(五)判定程序是否契合司法判定通则的相关规则;

(六)判定办法是否契合法律规则或许职业规则;

(七)判定标准是否科学,是否有更高的标准;

(八)其他要害:多份判定定见是否矛盾、定论是否明确等。

以上这些常见的判定定见质证要害,咱们就不在这里展开讲了,基本上都是通用的。拿到一份判定定见,条件反射就会首要看这些,特别是一些年轻律师,律师助理首要就要查这些。

下面讲关于笔迹鉴定的个性的特点。

四、关于笔迹鉴定定见的质证

文书类判定定见一般包括笔迹鉴定、签名判定、印章印文判定、印刷文书判定、打印文书的判定、证件文书判定、损毁文书的判定、文书制作时刻的判定、文书物质资料判定等等。

因为时刻联系,今日只讲笔迹签名签定判定,文书构成时刻、印章判定,咱们下次再共享。

笔迹鉴定,是一项经典而又成熟的以专门性知识处理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同一认定活动。因其经典且成熟,故有关笔迹鉴定的原理、办法等理论,已经达成共同,不再有争议;所争议的一般仅仅,这些原理、办法在具体判定实务中(即个案中)是否得到稳当、标准的运用。

(一)对签名笔迹的直观辨认判断,发现问题

1.中文、英文,或许其他文字。

2.楷书、行书、隶书。一般比较标准的签名简单被人利用仿照,判定相对简单。

3.草化签名。行草、狂草,连笔多,书写动作少,判定难度大。

4.书写东西,圆珠笔、钢笔、仍是其他的签字笔等。

5.书写人年纪、文化水平、书写风格等。比方港澳台书写繁体字、有的人签名是只写名,不写姓氏。

6.书写人是否存在习气行的增加笔画、或许少写笔画的状况。

7.书写习气中是否存在特殊的连写、缩写。

8.书写的纸张原料是否合理,是否有判定。

9.书写的翰墨是否有单独进行物质判定。

10.文书是否有标示时刻、地址。

11.笔画起笔、行笔、收笔是否果断、不犹豫、自然、有生机,墨迹流痕边缘滑润。

12.笔迹笔顺相邻的上个笔画的收笔与下个笔画的起笔之间,有相应的照顾联系,有清楚的过渡。

13.书写人不同年纪段书写的笔迹存在一点的改变,可是仿照者,一般会疏忽这种改变。

14.笔迹各个部分结构水平彼此共同,彼此协调,而非正常的仿照者一般不共同,或许为了仿照故意共同的导致翰墨轻重明显不同的状况。

(二)调查检材,区分实在性、合法性

1.检材的数量、质量、性质。检材的笔迹是否充沛,假如笔迹越少,一般判定难度越大;笔画次序越少的字体,判定难度越大。笔迹越明晰的字体,判定难度越小。书写时刻越近的,判定难度越小。检材是否发生了改动,比方浸水、暴晒等。文件地点的地域,南方,仍是北方,室内,仍是室外,等等,都会影响检材的性质,直接决定是否具有判定条件。

2.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问题。笔迹鉴定时,一般要求托付方提交的检材和样本,均应是原件:只需原件,才能精确、实在、全面地出现各个笔迹的各种一般及细节特征。判定时,需全面、细致地发现各个笔迹的各种特征、以及相关的笔迹特征契合点和差异点;并全面、归纳地剖析、评价在判定时所发现的笔迹特征契合点及差异点的构成原因,然后最终才能给出牢靠的判定定见。

固然,笔迹鉴定实务中也不乏遇到“仿制件”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有的是,“送检的检材签名是否仿制签名?”无疑,这自身便是需求通过判定来处理的具体托付判定事项。有的则是,因所针对的检材仿制件能精确、全面反映原始笔迹的特征,且仿制检材时的办法没有对检材笔迹的特征构成实质影响,一起判定时还对仿制的检材笔迹之特征进行了全面、多维度的剖析、解读,故就此类检材笔迹的仿制件有时也能够给出精确、牢靠的判定定见。

这部分参见: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标准》“第4部分笔迹鉴定规程”、“笔迹鉴定定论的种类及判断根据”;以及SF/ZJD0201001-2010《文书判定通用标准》。

3.关于扫描件的问题。事实上,只需是“电子文档式”的“签名”,不管其是JPG格局仍是PDF格局,其都是将原件转化为二进制的数字信号而存在,其各个“笔画”均由不连续的数字信号所构成、因而出现出“锯齿态”;此外,在转化为“电子文档式”“签名”后,构成“签名”的文字笔画不再有立体层次感,因此笔画之间的穿插、笔顺等,也就无法再被人们分辩得明晰。所以,利用电子文档式图片对其反映的笔迹进行判定,必须充沛考虑相关的仿制办法对笔迹特征之表现的影响,并在具体查验及剖析阐明时予以特别照顾。

为了实在、精确认识“电子文档式笔迹或签名”,实务中一般是由判定人亲赴相关“电子文档式笔迹或签名”之原件地点保管地,实地调查、查验并剖析所要查验的原始笔迹之各种特征。

当然,随着核算机等相关技能的发展和普及,笔迹鉴定时也会充沛利用这些技能,例如,当时笔迹鉴定业往往运用各种软件将检材笔迹、样本笔迹等通过扫描等办法“电子文档化”,以方便“制作查验记载”、“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但明显,“制作查验记载”、“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与笔迹查验有着实质的差异:“制作查验记载”、“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是在针对检材原件及样本原件进行了查验之后,记载查验成果、制作并展现笔迹特征的一种办法,其自身并非查验。

4.样本是否有符号时刻。假如有符号时刻,时刻是否实在,是否存在伪造时刻的可能,比方后补的,或许故意把时刻提前的。构成时刻决定了能否作为检材运用。

5.样本自身是否实在牢靠。不能因为当事人辨认说是实在就天经地义以为是实在的,在经济活动中,签字的状况一般比较多,当事人本人都未必能记得和明晰的辨认出来。

(三)调查样本,区分真伪

1.调查样本的来历:一般三个途径:(1)侦办、检察、法院调取的。(2)当事人提交的。(3)司法机关安排当事人书写确认的实验室样本。

2.样本同样存在是原件、复印件、扫描件的问题。参阅样本部分。

3.样本的行成时刻。是否与检材的构成时刻相近。假如相距10几年,则一般不具有可比性。

4.样本笔迹的内容、字体要与检材相同。检材样本应当有单字是相同的。或许要有偏旁部首相关的部分。不然不具有可比性。

5.书写的东西(圆珠笔、钢笔)、书写原料(纸张厚薄、润滑度)等都有直接影响。

(四)判定办法、流程是否科学牢靠

首要参阅:司法判定技能标准SFZ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标准。司法判定技能标准SF/ZJD0201001-2010文书判定通用标准。

有的判定定见为了到达托付人的意图,一起判定人又不想自己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就会运用不科学的判定办法和判定标准进行判定。这样,即使再次判定时判定定见定论不同,也无法证明判定人是故意出具了虚伪判定定见。

此刻,判定定见书所采用的判定办法既不是世界标准、国家标准、职业标准,也从未在国内、世界权威期刊报道,也不是得到世界、国内职业大都专家认可的科学办法。一起用该办法查验所构成的时刻判定定见尚没有取得其它办法的验证,所以用于司法判定不只科学性遭到质疑,并且是不谨慎的。

(五)判定进程(判定定见中的剖析阐明部分)是否具体牢靠。

比较检材、样本之间的异同的办法一般有:眼力调查法、显微镜查验法、特征统计剖析等。

在初步比较之后,运用扫描仪、核算机制作加比例尺的特征比照表进行比照剖析。

将检材样本签名比较同比例仿制或许摄影制作特征比照表,然后进行文字细节比照,确认两者之间的异同。

判定定见常见的问题是:对查验中发现的笔迹特征差异点等的剖析阐明过于简单、片面,不足以支持其判定定见的得出。

笔迹鉴定定见书的“剖析阐明”部分,是在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笔迹特征进行充沛的比较查验之后,就比较查验所发现的特征契合点和特征差异点等查验成果进行的剖析、解说和阐明。它为随后的笔迹鉴定定见奠定着基础,是判定人自身的专门知识、技能以及从业经历归纳发挥作用的重要阶段。因此,该部分内容极为重要、要害。

一般,因为比照较查验中所发现的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差异点的构成原因,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全面客观的剖析检材样本的客观条件是否影响其笔迹特征的表现、如何影响其笔迹特征的表现、以及这种影响是否会导致判定人过错地认定笔迹真伪等问题加以剖析、评论。然后导致检材样本笔迹鉴定真伪缺乏充沛的根据。

五、笔迹鉴定的其他问题。

(一)从头判定的问题。任何阶段,只需有时机都能够提出从头判定的请求。

(二)假如判定人、专家证人均没有被允许出庭作证,能够延聘专家证人出具书面的专家定见提交给法庭。

(三)涉及到文书原料的判定中,要注意检查判定人是否具有对文件物质资料进行查验的资质。判定中涉及的文件物质资料判定,是“微量(证据)判定”。“文书判定、痕迹判定”,均不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属超出执业规模判定。

(四)判定进程假如有运用判定仪器,必定要核对该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查验功用,甚至要去仪器生产厂家去核对。比方碳素墨水的查验,和圆珠笔的笔迹查验仪器可能是不同的。咱们遇到过判定人运用根本不具有查验功用的仪器制作出了判定定见的状况,最终这个问题,公诉机关根本没办法解说这个判定定见是怎么用这个机器做出来的,就像没办法解说鸡怎么生出来鸭蛋相同。

六、最终的难点,故意制作的虚伪判定定见。

判定定见仅仅根据之一,可是在判定定见的迷信没有破除的时候,托付通过违法办法要求判定安排出具虚伪判定定见以到达定案意图,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

虚伪判定定见,这种虚伪性绝不是能够用技能误差能够解说的,这不是因为判定资料条件差或许判定要求技能难度高;不是因为检测仪器设备先进性、灵敏性、精确性低,或许试剂有问题,或许判定人违反操作程序,选用办法不当,导致不实在的数据、谱图、图画出现;也不是因为判定人比对、调查、核算不当,然后取得过错的判定根据。

这种虚伪性一般是故意制作的,从有预谋的从挑选判定安排、判定人员开端,到挑选彻底不具有查验条件的仪器设备,到运用非世界、国内职业认可的科学办法,到对检测数据进行机械比较以求到达意图,再到对检材与样本比照剖析,一般彻底疏忽差异或许放大差异疏忽其他,都是为了一个意图便是到达托付人的意图。

因此,这种虚伪性,一般是判定人通盘策划之后,故意以不科学、不成熟的低技能标准制作的,而不是技能误差构成的,更不是判定人片面认识的差异能够解说的。这种判定定见制作出来之后,一般的质证办法,并不能有用将这一判定定见推翻,只能通过从头判定的办法来处理。而从头判定的发动权又掌握在公检法手里,这个问题也就改变成为压服公检法去发动从头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