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影响因素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构成就很难更改,笔画、笔锋、力道都能够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具体定论。
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纪增加、身体状况、构成条件、心思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托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同一性或否定性定论,这给鉴定增加了必定的难度。
假造签名违法严重将追刑责
需求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诉讼参与人或许其他人若在民事诉讼中有假造、消灭重要依据的行为,阻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要求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提交的依据有必要是真实、合法的,不要因胜诉心切而假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本)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许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造、消灭重要依据,阻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要挟、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许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产业,或许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产业,搬运已被冻结的产业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履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许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则的行为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