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国虽然经过修正《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现已将“电子数据”列为新类型依据,但是对电子数据取证的操作规范并没有法令规定,电子数据恢复和服务规范更是缺失,公安部于2009年4月7日发布了《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技能规范》,而该规范不适用于违法现场勘查,一起该规范也只是简单.地对数据恢复软件的名称进行了认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电子依据判定程序规矩(试行)》,但该规矩没有触及到电子数据恢复及其作业规范在国家规范《信息体系灾祸恢复规范》(GB/T20988-2007)中也没有触及到电子数据恢复.在学术研讨界,对电子数据恢复取证进行研讨代表性的首要有杜江等I"]研讨的公安部科技计划创新项目:核算机取证中的数据恢复技能研讨,但只针对文件体系分区表为损坏的状况进行数据恢复,也没有详细恢复算法和过程;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胡跃对依据Windows渠道磁盘取证体系数据恢复子体系研讨与完结,但只针对数据恢复取证中的碎片进行剖析,没有将电子数据恢复取证流程规范化,也没有法令监督;我国政法大学沈树强8对电子依据判定视角下的数据恢复问题研讨,但只针对电子数据恢复流程进行了研讨,没有将司法实践中的电子数据恢复技能和作业流程相结合,也没有法令监督.而各法令实务部分和第三方的电子数据司法判定人员一般采用
FTK,DataRecovery,FinalData等国外数据恢复软件进行电子数据恢复取证和司法判定,而我国对这些数据恢复软件并没有进行资质、合法性及其数据恢复操作规范进行软件测评,各公安、检察机关及第三方的电子数据司法判定人员往往依据行业经历或自行制定的数据恢复办法进行电子数据取证和司法判定,因此判定结论的法令效力很难得到确保,电子数据作为依据的公正性、权威性.中立性受到质疑,这必然造成在触及电子数据作为依据的司法实践中影响该类案子的判罚规范,不利于该类案子的审理,乃至不利于。冲击违法、维护受害人.因此,依据国内数据恢复在电子数据取证与司法判定诉讼案子中的运用状况,学习国外数据恢复取证与司法判定的相关规范和程序,树立统一的适应于公检法体系的电子数据恢复取证与司法判定规范与作业流程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