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人可能伪装,鉴定人或许偏信,误检时有发生,但这并不能够否定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一份有利的笔迹鉴定结论,可能还原真相,可能帮助被告人跨越罪与非罪的鸿沟。如何让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得到应有的实现,才是我们律师追求的目标。
1、排除经验干扰,消除科学误差
笔迹鉴定虽始于经验直觉,但鉴定人的经验推论至今仍不可或缺。事实上,经验与科学并非截然对立,定量也未必就是科学。从经验积累中检验、总结出的客观规律就是科学认识。
现代笔迹学不仅利用先进科学仪器进行量化比对,而且融合心理学、统计学、物理化学等多种学科,大大增强了鉴定的科学基础与准确性。
所以,笔迹鉴定意见的效力基础,不仅有经验,也有科学。
但“科学性”不等同于“绝对正确性”,科学容许误差。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伪装笔迹再精准,也可能在不显眼处,留下伪装痕迹。
而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在鉴定的过程中,协助鉴定人排除干扰、减少误差、提高鉴定准确度;在运用鉴定的过程中,增强其证据效力。
2、确保程序合法,检材充分
得到法庭采信的前提,要求笔迹鉴定意见同时满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要想经得起考验,早在鉴定委托阶段就要准备充分。
(1)委托适格的鉴定主体
所谓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仅必须具备文书司法鉴定资格,还不能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与待鉴事项存在利益冲突。
(2) 提供规范、充分的鉴定材料
样本与检材的质量更是鉴定成败的关键。
第一,鉴定材料必须来源真实。
来源真实的最佳保证,就是提供出处明确的原件。原件不可获取的时候,也可以选择使用案卷证据,让司法机关背书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鉴定材料应当全面充分,且具有可比性。
一是样本笔迹的形成时间应与检材尽量接近,排除笔迹历时变化的影响。
二是检材、样本应尽可能完好清晰无畸变,避免因内容失真而丧失鉴定条件。
三是最好能全面而有针对性地收集不同字体的样本,供鉴定人员比对。
3、专业举证质证,有效鉴别证据
笔迹鉴定意见本身不具有自然的证明力,必须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法庭才能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而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思维过程,应当与鉴定人制作鉴定意见的过程,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才能准确评价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但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是常态,法院对鉴定意见普遍实行庭下书面审查。鉴定人不出庭,就无法阐释鉴定原理、依据及判断过程。
不具备鉴定专业知识的法官,只能看到鉴定书中以箭头符号标识的笔迹特征形态,以及简单的文字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