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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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