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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什么不强制亲子鉴定?

日期:2024-04-11

亲子鉴定维护的是公民的私权,而非公共权利,故国家不应该强制进行,否则即为侵犯公民的私人边界。目前国家对亲子鉴定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规定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报告拥有法律效力,公民有需要可以自行选择机构进行检查。


一、司法亲子鉴定
(一) 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是否亲生;
(二) 强奸犯的认定;
(三) 认领被拐卖儿童;
(四) 未婚先育落户,超生落户、无法提供出生证明;
二、司法亲子鉴定特点:
1)被鉴定人必须亲自来本中心办理实名委托;
2)被鉴定人必须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3)被鉴定人必须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4)我鉴定中心认真核对被鉴定人身份信息并现场拍照;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一、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1. 具有法律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有效。夫妻双方私下去做亲子鉴定是允许的,法律承认具有亲子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但如果是单方面鉴定,作为证据提到法庭后很容易被对方提出质疑并推翻。

2. 夫妻双方自愿、合格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辅助证据。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

3. 单方委托民间机构所作的亲子鉴定结论无效。法院一般认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私自到民间机构做鉴定,其亲子鉴定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司法程序确实需要做亲子鉴定,也应到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去鉴定。

 

二、申请做亲子鉴定须符合的条件:

1. 夫妻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并且提供了足以确信的证据证明的,可以准许亲子鉴定。

2.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做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3. 子女已长大成年,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4. 一方无证据猜疑另一方作风不正等而以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司法亲子鉴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1、受理方查验司法鉴定委托书,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听取委托方与鉴定相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的具体要求。但委托方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3、双方共同审查、核对鉴定材料(含检材、样本、样品等)的名称、来源、提取固定方法、产生的时间、数量、质量、性状、保存状况等。鉴定委托方要对鉴定

材料来源的可靠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要对每件(份)材料的来源情况予以说明并签名确认。受理方应逐一核实有关情况并对鉴定条件表明态度。


4、根据鉴定材料的状况共同商定鉴定要求。受理方审查鉴定材料后...... 补充回答: 司法鉴定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